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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亦是最关键的阶段。一国法院的涉外民商事判决,只有得到了相关国家的承认与执行,才能最终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各国经济合作和人员交往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涉外民商事判决需要得到除原判决法院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因此,对该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十分有必要的。为此,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内容和不足之后,提出了对该制度的完善建议以及具体的法条设计,以期对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有所裨益。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基本理论及依据。该部分首先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及其相互关系几个基本概念入手,界定了研究的基本内容和范围。然后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阐述了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内立法、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第二部分是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是该制度的核心,只有在立法中明确地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才能保证本国的司法主权不被轻易侵犯,避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不当后果。该部分结合了中国的立法、实践以及其他国家法律和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全面地分析了中国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合格的管辖权要求、判决的确定性要求、诉讼程序公正性要求、“诉讼竞合”除外要求、适用我国冲突法规则的要求、公共秩序保留要求和互惠关系要求。第三部分是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实体正义离不开程序正义的保障,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从提起请求到裁定执行的各个具体环节制定严格的程序规则是必不可少的。本部分即是从请求的提起与受理、对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承认与执行的具体程序以及经承认与允许执行后该判决的效力四个方面着手,对其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细致阐述。第四部分是对中国现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及法条设计。目前在中国,诸如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规定仍旧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只有一些适用范围十分有限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对该问题的规定相对较为具体。因此在借鉴了一些国际经验之后,本文从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和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进而设计出比较科学的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条规则,希望对中国完善该制度的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