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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得以贯彻和执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了三种执行手段:对不符合WTO协定的措施的撤回、补偿和报复。这里的报复,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2条中规定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Suspension of Concessions or OtherObligations)。贸易报复作为WTO争端解决程序中最后的、最强有力的强制执行措施,提高了执行机制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在促使有关成员方及时和全面地履行裁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WTO的报复制度并不是成员方的制度创新,其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复杂的沿革历史。本文第一章主要是针对WTO贸易报复制度的法理分析,从报复制度的发展和变革的历史入手,分析报复措施发挥的作用的转变过程,得出在多边管制体系下的报复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以及其对维护多边管制体系的稳定具有积极作用的结论。本文第二章是对WTO贸易报复制度具体规则的分析,主要包括对报复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性规则以及实体性规则的解读,以及对报复制度的比较研究。将WTO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报复制度的程序和实体规则进行比较,更深入地了解WTO贸易报复制度的立法意图,体现WTO多边体制约束下的报复制度的优点,同时也看到《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争端解决效率和执行方式灵活性方面优于WTO。本文第三章是对WTO贸易报复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的分析,主要通过对进入报复程序的WTO争端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未得到有效解决的个案中暴露出的报复制度的缺陷,并相应提出可行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