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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强化和优化对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调控是实现这一政策目标必然选择。20年来,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为便于叙述,以下简称“外资法律制度”)对构建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投资实践的发展,一些外资法律制度对投资实践的制约作用日渐突出,还存在与GATT为核心的国际投资规则衔接的现实问题。探讨当前我国外资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简要回顾我国外资法律制度发展进程,对其现状进行利弊分析,指出完善外资立法的内在和外在动因,提出完善外资立法的价值取向,重点就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涉及的几个基本法律制度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并对完善外资法律制度体系的立法模式提出构想。本文共包括以下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作为本文前言,旨在说明本文选题所处的时代背景、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二部分,对我国外资法律制度现状进行评析,指出其弊端所在。第一,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概念进行了法律分析,指出它与国际直接投资的联系与区别,进一步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其次,简要回顾我国外资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指出各个阶段立法的特点;第三,着重对现存外资法律制度进行利弊分析,侧重于揭示其四个方面的弊端:即内外资法律地位不平等,扼制公平竞争;对外商投资行为缺乏科学的法律规制;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存在缺陷;投资后期监管缺乏法律规制,说明完善外资法律制度的内在动因。 第三部分,说明完善外资法律制度的外部动因。结合当今国际直接投资的新特点,如跨国公司成为主要投资主体;以并购为主要形式的股权投资成为主要投资方式,说明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已在国际经济一体化潮流影响下产生变化。随着加入WTO 进程的加快,我国外资立法面临重构,以此说明完善外资立法的不仅必要而且相当紧迫。 第四部分,阐述完善我国外资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即国民待遇原则法定化;依法强化监督管理;适当超前,取得竞争优势。 第五部分,针对外商投资审批制度、股权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外资并购法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一、外商投资审批制度 指出现行审批制度的缺陷是;审批体制分散、标准不统一、程序和方法繁琐。建议改革审批体制,设立专门的外资审批机构,实行单一审批制;完善特定行业的审批程序,实行有别于一般项目的“资质审定-设立审批-资质审批”审批制度;改“逐一审批”的方法为“选择审批”方法,提高审批效率;规定外资资质标准,提高审批透明度。 二、外资股权法律制度 针对我国外资股权比例法律规定的漏洞以及外商增资扩股的趋势,建议完善外资股权法律制度,具体措施包括:在产业政策立法中,按照不同行业对外商股权比例进行不同的限制方法;在允许外资控股的行业中规定控股期限或者控股的最高比例;改“国有资产控股”为“中方资产控股”,不在区分所有制界限;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制定国内《控股公司条例》,通过控股公司为中方提供控股资金支持。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通过分析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股东会缺位、监事会缺位以及董事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参照国外立法,设立股东会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重构董事会制度,明确其议事规则和董事的义务与职责;增设监事会行使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四、外资并购法律制度 指出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主要问题:即没有通行国内的统一的并购规范,即使是内资企业的并购也未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并购法律规范;外资并购的待遇标准等同于新设式外商投资,没订单独进刀现定,使得外资并购低成本扩张;外资并购产业政策中也没有体现对并购活动的规制;外资并购审批也存在新设式外资项R审批的特点,中批环节多、效率低卜建议完善外资并购产业政策,明确规定其并购的产业领域;制定《反垄断删确立并购审查机制,明确并购方的事前报告义务;对外资并购实行“特别审批制”;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第六部分,对于完善外资法津制度体系的模式进行探讨;针对我国当前立法权限分散。内容滞后、至复,以及缺乏血瞻性的弊端,通过利弊分析指出,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立法模式应当选择“法典式”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