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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终局行为,是指效力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不受法院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是国家的三种权力,三者相互制约以达到权力平衡状态。行政权是执行权,具有扩张性,且掌握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因而需要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其行为进行监督。而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向来是具体而有效的,因而当代各国都制定了行政诉讼制度来防止行政权的专横,即授予公民在认为自己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行政诉讼毕竟属于公法领域,其与仅仅涉及私人关系的民事诉讼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虑,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成为诉讼标的,所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可诉的主要标准。行政终局行为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领域一个重要问题,它在各个国家都是普遍存在的,由于国家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司法机关不便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具有行政专业性,法院不便插手,因而决定了某些行政行为被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成为司法最终原则的例外情况。行政终局行为排除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涉及到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公民权益的保护,因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四个部分,论证行政终局行为:导论部分通过三个案例引入行政终局行为的概念,虽然三个案件发生的时间不同、案情不同,但是它们都属于行政终局行为,法院在受理之后,经审理都认为原告所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其诉讼。第一章:分析了行政终局行为存在的理论依据:“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与“司法最终性”是指导理论研究与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虽然行政终局行为是这两个原则的例外情况,但并不是对这两个原则的否定。同时总结了行政终局行为应该遵循的原则,并结合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要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中行政终局行为的现状。第二章:法学研究应该本土化,但是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也值得我国借鉴。本章通过对几个国家行政终局行为的比较研究,得出行政终局行为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其范围主要是国家行为与不宜法院审理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