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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英国经济学家麦克·怀特(Mike Wright)于 1980 年发现管理层收购现象,并对该现象进行比较规范的定义以来,已经 20 多年了。实践证明,管理层收购在激励内部人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从而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MBO 在欧美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MBO 的产生,被认为是一种“有效治理模式”。因为实施 MBO 后,管理层通过借贷收购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二为一,从而消除了“代理成本”赖以产生的基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近几年来管理层收购在我国也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而“四通”的产权改革则为我国的 MBO 拉开了序幕。目前,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的步伐明显加快,这无疑为国内管理层收购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然而,由于市场化程度、体制,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管理层收购在我国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并且在 MBO 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制度障碍,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财政部于 2003 年 3 月暂停了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MBO 的审批。随后,随着国资委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出台,MBO 也逐渐被“解冻”。2005 年 4 月 14 日,国资委和财政部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 本文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管理层收购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希望通过分析得出一些对我国管理层收购发展有价值的建议。具体探讨了管理层收购在中国实施过程中的会计问题和不规范之处,并分析了这些问题的成因。此外通过典型案例研究,进一步证实了我国实施管理层收购的现实意义,并回答了 MBO 是否适合于我国国情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与对策——希望随着制度环境的不断完善,管理层收购能逐渐步入正轨,发挥出其应有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