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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制人作证到保护人拒绝作证,无论是人类的认识还是实践都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在此过程中,司法不断被人们赋予了不同的角色,由单纯的纠纷解决机制向利益平衡机制转换,由“矫正正义”向“分配正义”转换。拒证权理论反映的正是司法角色变换之后证据规则作出的必然应对。新闻记者拒证权作为拒证权的一种新兴具体形式体现的也正是这种利益平衡,具体言之,即是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平衡。在本文中,笔者采用了冲突范式作为新闻记者拒证权理论的分析模型,依据此模型,新闻记者拒证权实质上是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之间相互冲突的产物,而其权限大小则是调节二者冲突的杠杆,法官通过个案处理,便能实现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动态平衡。为形成一个完整的认识,同时考虑到论文的“论纲”性质,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闻记者拒证权作了分析:首先,笔者回溯了新闻记者拒证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并对其内涵和外延作了自我分析,提出了新闻记者拒证权的概念,即新闻记者拒绝就其因职务原因获取的证据出庭作证的权利,归纳了新闻记者拒证权的四大特点,同时,笔者也考察了新闻记者拒证权理论的三种历史学说,即肯定说、否定说、相对说;其次,在理论的层面上,笔者首先引入了冲突范式以分析本文论点,认为寻求多方利益平衡应是司法从简单走向成熟的标志;赞同拒证权存在的一般基础即是维护特定的人与人之间因交流而建立起来的信任、忠诚关系;认为新闻记者拒证权存在的特殊基础就是保障新闻自由而必需的社会关系,从而得出了“新闻记者拒证权本质上是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相冲突的产物,反映的是二者在证据规则上的矛盾对立,新闻记者拒证权是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之间冲突的解决方式”的结论,进而认为,新闻记者拒证权应由新闻记者单独享有,信息来源不能享有此项权利;再次,笔者探讨了新闻记者拒证权提出与生效的时空性,认为新闻记者可以在他人向自己提出履行作证义务、而该作证信息系职务原因而获得时便可向法院提起拒证权适用申请;在新闻记者证明该信息系职务原因获得时,倘若他们人不能证明存在压倒性利益,则新闻记者便可行使拒证权;第四,作为本文重心,笔者重点探讨了新闻记者拒证权的具体内容,认为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拒绝公开信息来源的身份秘密;拒绝开示来自信息来源的信息;拒绝接受搜查、扣押,然后对三个方面分别作了一番较为细致的分析,得出不同信息类型、不同环境下新闻记者拒证权的具体内容,并且特别地提到了权利的限制:关于拒绝公开信息来源的身份秘密,笔者认为,新闻记者拒证权旨在通过保护信息来源免受新闻记者的公开行为而可能遭遇的不利,在身份已经公开的情况下,损害已经发生,不利地位已然形成,信息来源不会因为新闻记者的公开行为再次遭遇不利,因此新闻记者有权拒绝公开的信息来源的秘密身份,但对已公开的信息来源身份,新闻记者无权拒绝公开;关于拒绝开示来自信息来源的信息,针对信息的具体分类,笔者以为应首先确定一个判断标准,并认为这个标准可以是将造成信息来源正当利益的生成性损害;之后,笔者对各种信息分类进行了逐一分析;关于拒绝接受搜查、扣押,笔者以为,考虑到其严厉的强制性,新闻记者因职务原因获得的文件、物品等,一般地应不得扣押,存放上述文件、物品的处所应不得被搜查,这是普遍的、一般的规定,法官对于此类作证要求应不予赞同,不得签发搜查、扣押令,新闻记者对于此类行为有拒绝接受的权利。同时认为在极少数特定情形下,法官可应允针对新闻记者的搜查扣押行为,新闻记者无权拒绝。这些例外情形可以是:有理由相信该新闻媒介人员已犯或正在进行与该文书有关的犯罪,或者庇护、藏匿犯人、赃物罪嫌疑;该文书或物品是一犯罪行为获得的、实施犯罪是使用的、计划用来实施犯罪的;有理由相信立即搜查、扣押是防止死亡或重伤伤害的必须;关于权利限制,笔者认为,权利的求利性与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决定了权利必须受到有效限制,对新闻记者拒证权的限制可以采取达到以下条件时新闻记者无权行使此项权利的方式:信息与案件重要事实的证立密切相关、用尽其他方法仍不能获得该信息、该信息对案件审理及其重要,以至于缺少该信息将会直接导致较新闻自由更大利益的严重损害。关于搜查扣押,主张在情况紧急时法官可签发搜查扣押令,直接从新闻记者处获取该文书或物品,这些紧急情况应是:有理由相信立即搜查、扣押是防止重伤伤害的必须;有理由相信以命令形式指令新闻记者提交极可能导致文书、物品的灭失、变造或隐匿。此外,笔者也探讨了新闻记者拒证权中的程序权利,认为法律应保障新闻记者申请适用拒证权的权利与反驳他人履行作证义务要求的权利,这两项权利因为举证责任分配不同保护方向也不同。作为新闻记者拒证权的有效行使的保障,笔者也略微谈及了配套措施,具体而言就是证据排除与人员惩戒。最后,作为论文的结尾,联系我国现实,笔者认为我国法律目前还无法确立新闻记者拒证权,但今后立法可以采取循序渐进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