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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即将到来的权利时代,作为回应,本文对禁止权利滥用理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从禁止权利滥用理论本身到与其相关的各种法律关系再到具体法律适用,最后又讨论了禁止权利滥用在我国的情况和对未来立法的展望,以期对市民社会权利观念、权利保护的良好发展有所助益。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详细阐述有关禁止权利滥用理论的方方面面,下文具体介绍:第一部分是前言,点明写作该文的时代背景和时代意义,为下文的论述作好铺垫。这部分主要说明我们正在步入一个权利盛行的时代,在法治社会,法律权利正深入影响着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的各个角落。第二部分分为四节对禁止权利滥用理论自身进行深入分析。首先,说明权利滥用存在的原因,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人们总会利用法律认可的权利作为获取财富的首选途径,而权利体系自身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缺陷为人们滥用权利提供了很好的制度条件,加之现实社会的复杂多变使滥用权利几乎成为一种必然。其次,阐述禁止权利滥用理论的历史脉络,从罗马法经由中世纪再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一直存在着禁止权利滥用的思想,但是却处在法律的边缘位置,法律的主流思想一直是权利绝对不受限制的观念。直到垄断资本主义开始出现,权利本位法学开始被社会本位法学所替代,禁止权利滥用理论才逐渐发展完善起来,并且成为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再次,分析禁止权利滥用的性质和功能。在对各种学说总结分析的基础上,论证了权利滥用是一种介于正当行使权利于侵权之间的独立的不法行为,有自己特有的判定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并且是法律从权利的外部进行规制的理论。在功能上,本文大致归纳了四项:一、权利范围明确化功能;二、弱化权利刚性功能;三、道德要求法律化功能;四、指导立法功能。最后,根据权利滥用的不同对象把它划分了三种类型:一、对权利的权利滥用;二、对利益的权利滥用;三、对社会的权利滥用。并且结合具体案例,利用经济、效率、道德、伦理的考量标准,分析了不同情况下权利滥用的判定和处理等各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讨论了与禁止权利滥用理论密切相关的四对法律关系问题。首先,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本文认为社会本位是在权利本位保护个人权利基础上的发展与完善,它要求法律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考虑的更多更长远,要注意个人权利同他人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它不是对权利本位的反动,要使个人权利成为社会需要的附庸,而是面对社会环境的发展,站在更高层次上保护个人权利,实现社会同个人的平衡与兼顾。其次,禁止权利滥用与诚实信用的关系,本文认为二者在价值取向上异曲同工,一个是从正面积极引导人们要诚实守信,另一个是从反面消极禁止人们滥用权利;在使用范围上,诚实信用主要调整当事人之间形成信赖关系的法律问题,而禁止权利滥用则可适用于一切行使权利的行为。再次,权利滥用与权利冲突的关系,本文认为权利冲突是一种客观权利之间的冲突关系,而权利滥用则是权利人主观滥用权利的行为,二者差别很大,但是也有许多密切关联,尤其是它们容易同时发生并且容易使问题纠缠不清。最后,禁止权利滥用与意思自治的关系,本文认为作为法律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它同禁止权利滥用在价值取向上是相反相成的,后者存在的价值在于导正不良的权利行使行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当然如果禁止权利滥用在实践上运用不当就会构成对意思自治的威胁,因此需要慎重对待。第四部分讲述了禁止权利滥用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如何使禁止权利滥用适用上更加妥当,在分析了东西方社会不同历史传统基础上,提出鉴于我国历史和现实都极其缺乏法律权利观念的特殊国情,我们还需要大力弘扬、保护个人权利,尽力限制社会上各种因素对个人权利可能出现的侵犯,为此要使禁止权利滥用的适用更加明确化,本文提出两种方法:一、将其下位概念化;二、将其具体规则化,从而尽力避免由于原则的模糊性可能对个人权利造成的侵犯。其次,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在讨论了各种学说后,本文认为外部说更符合禁止权利滥用理论的宗旨,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获取的利益、违背权利目的、违反侵权法一般原则、超越社会容忍限度、违背信用等八种具体的认定标准。最后,禁止权利滥用适用的法律效果,本文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总结了剥夺权利、限制权利、停止滥用、损害赔偿、行为无效等五种对权利滥用的法律处理方式,这些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适用,也可综合适用。 第五部分是文章的结语,讨论了禁止权利滥用理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的现状以及对未来民法典制定的展望。本文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中不存在西方国家法律意义上的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维护来之不易的权利时代,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典中直接规定禁止权利滥用为一般法律条款,这既符合各国立法趋势,也符合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