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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和城镇化的进步,大量农村人口迁往城镇居住、生活和就业,这样导致了农村地区大量宅基地的闲置现象。与此同时,农村中“一户多宅”、超标占用宅基地的情况也非常普遍。因此,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呈现双向不利扩张的情况,由此导致的耕地保护形势非常严峻。宅基地制度最初是建立在计划经济时代,带有强烈的社会福利保障色彩,在中国的土地制度变革和发展之中,对于维护农村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进行不断加快,社会正在发生转型,现存的宅基地制度既缺失一种有效的流通机制,也缺失一种行之有效退出机制,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因而,我国亟需探索建立和完善宅基地制度的退出路径,完善宅基地的退出和补偿机制,以此来促进宅基地的物尽其用,高效整合有限的土地资源。鉴于我国目前的具体国情,有必要完善宅基地的退出机制,解决当前宅基地流转制度的局限性,以此来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高效利用土地资源。首先应对宅基地的基本概念、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退出机制的涵义与法律特征的做出详细的理论阐释,并将宅基地的退出机制关联的理论研究作为铺垫,讨论与宅基地相关权利的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和平等物权保护、物权法定理论进而研究宅基地制度背后的法理支撑,然后对我国宅基地退出中的现状和问题及其成因做出明确的剖析,明确宅基地退出方式的选择和退出机制的构建要求,并对宅基地的退出机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强化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建立农户主动退出宅基地的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弥补宅基地退出机制相配套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正确把握宅基地退出过程中的各方利益的分配与平衡、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兼顾公平与效率,以此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宅基地的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首先能够使得闲置荒废的土地重新得到利用,这就相应的缓解了耕地保护的压力,充分利用宅基地闲置资源,能够有效拓展土地空间,缓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土地需求。其次,宅基地的退出机制的建立可以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巨大作用,并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权益。.完善相关利益分配,使得农民实实在在享受城镇化建设的福利。再次,宅基地的退出机制的建立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农户可以享受更加适宜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以及相配套的服务设施和医疗设施。最后,宅基地的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进一步提高并改善居住和生活环境,节约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