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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国出现了不少因罪犯工伤问题涉访涉诉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罪犯工伤补偿问题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罪犯工伤后,不同地区的监狱、同一地区的不同监狱、不同时期的同一监狱,甚至同一时期同一监狱针对不同罪犯,工伤补偿额度可能都会有所差别,这就导致部分罪犯家属对监狱处理罪犯工伤问题表现出不信任、不理解、不接受,有的多次进行上访,有的故意闹访甚至聚众闹事进而演变成社会事件,严重影响监狱安全稳定和正常执法活动。监狱对此疲于应付,面临多方面压力,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究其原因,主要是罪犯工伤处理方面的法律依据不健全,处理程序不完善,法律执行不到位等。监狱与罪犯之间法律关系性质到底该如何界定?罪犯工伤问题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实践中监狱又是怎么处理罪犯工伤事故的?诸如此类的问题,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实践过程中都没有很好的解决。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剥夺的只是人身自由权,其基本人权并没有被剥夺,仍然应依法受到保护。依据《监狱法》第73条及监狱和罪犯因其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监狱与罪犯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复合体,罪犯工伤应参照国家劳动保险有关规定来处理。司法部[2001]013号文《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虽是对《监狱法》第73条的一个解释,但其标准之低显然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不能弥补罪犯的社会劳动能力的缺损,更不能体现罪犯的基本人权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因此,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罪犯工伤处理方式,及时修改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补偿标准。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拓宽权利救济途径。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注重法律精神合理性的考量,不仅要做到公平公正、依法办案,还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的社会效果,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正义与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