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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正义观是休谟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解休谟伦理思想的重要环节。众所周知,休谟在哲学史上的地位是由其认识论确立的。相应地,休谟的认识论成为休谟研究者的主要兴趣所在。在对休谟伦理思想的有限研究中,人们的兴趣主要集中在休谟的道德总论,而对休谟正义观关注不多。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休谟正义观做一研究,以全面了解休谟的伦理思想。文章由引言、正文和结束语构成。第一部分是引言。首先分析了休谟正义观在休谟伦理学中的重要地位,然后介绍了休谟正义观的研究现状和本文写作的缘由。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休谟正义观的理论基础的分析。休谟的正义观是从情感主义人性论和道德学出发的。休谟认为情感是为知觉中的反省印象,它的本质是快乐或痛苦,无论直接情感还是间接情感去除了快乐或痛苦均将丧失其自身。在对行为的影响上,情感起着主导作用,理性只能起辅助作用。情感受习惯、想象、时间和空间距离的影响,由熟悉而陌生、由关系紧密到关系疏远、由近及远;这决定了人们的情感总是偏向自我。同情使人们的情感有了沟通的可能,为道德的形成提供了条件。第二章是对休谟正义观的逻辑和内容的分析。休谟从人性论角度出发认定人类必须结成社会方能自存。但是,由于人性的自我偏向和财物的稀缺以及占有的不稳定,社会随时都有崩溃瓦解的危险。正义即是应此而生的,即正义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持社会以确保人类的生存。这就是休谟所理解的正义的基础。由于人性是只能受引导而不能被移除的,因此财物的稳定是人类维持社会的可能而且必要的措施,所以正义体现为三大稳定财物的规则。由于人性的自我偏好,正义的执行和判断只能寄希望于特殊的机构和人员,这促使了政府的诞生。在休谟的德性体系中,正义被休谟视为一种不同于自然之德的人为德性。第三章是对休谟正义观的几点议论。笔者认为休谟正义观具有三个特征,即对整体秩序的寻求、权利取向和人为性。由这三个特征我们可以看出休谟正义观与现代型社会的一致性。最后是结束语。简单地谈了谈休谟正义观对我们思考正义问题的启发。休谟正义观的具体内容不一定适合我们的实际,但是,休谟对正义的思考理路却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