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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的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用的习惯用语专业语言,它包括某些词汇,短语,或特定的一些表达方式,准确性是法律英语的本质特征,这是由法律语言的功能所决定的,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无不体现了这一本质特征并为之服务,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律英语的研究过多注重了文意的精确和严谨,而忽略了其模糊界面。根据L.A.Zadeh提出的模糊集合理论以及由此产生的模糊语言学,我们知道法律英语作为自然语言之一种必然具有模糊性,法律英语的模糊性不仅存在,而且具有自身的作用。 本文分为三大部分,阐述了法律英语的模糊属性,特征,存在和合理性,表现方式及其与精确性之间的辨证关系。 第一部分主要是简要介绍法律英语的定义,文体特征及其准确性。 第二部分是全文的主干部分。这一部分第一节从札得的模糊集理论及由此诞生的模糊语言学来引出模糊性是普遍存在于人类语言中的这一现象。第二节讲模糊性的定义及模糊性的特征。第三节讲法律英语的模糊性及其表现。这一节从语言中存在模糊性过渡到法律英语具有模糊性。法律英语中模糊性的表现,主要是从语义学的角度来讲的。第四节讲的是法律语言及法律英语中存在模糊性的原因。原因有三个:立法的要求,社会生活的多样性,语言的限制性造成法律英语必须具有概括性的特点,从而产生模糊。立法与司法的脱节,未来情况的无法预计决定立法语言具有灵活性的特点,也是造成模糊的一个方面。原因二:交际所产生的模糊,交际双方因为文化,社会背景,地理位置,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必然会对同一句话,同一个词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原因三:由于社会及经济的逐步发展,社会文化,人们的思想意识,法律标准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过去某些被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认为是确定的法律名词现在又被提出质疑,产生了模糊性。 第三部分是从法律英语中的模糊及精确的辨证关系来分析模糊性。众所周知,法律英语本质的特征是语言表达准确严密,这样才能正确体现国家的立法意志,否则,语言表达不准确,不严密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但是为什么法律语言又具备模糊性呢?看起来,两者是很矛盾的,准确指的是确定性,而模糊性则是不确定性,模糊性具有包容原则,模糊边缘,外延不确定,而精确性则不正好相反,从两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