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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尤其入世以来,法律翻译空前繁荣,然而问题不少。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准确不够,误译较多;二是可读性差,翻译腔严重。究其原因,客观上由于法律语言、法律翻译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难度较大,而一般的翻译理论不能有效地指导法律翻译实践,主观上对法律翻译研究重视不够,且源语为中心的翻译方法长期主宰法律翻译。
鉴于此,本文尝试从互文角度来研究法律翻译实践和法律翻译批评,以期给中国法律翻译中普遍存在的两大问题的解决及对法律译本的评价带来启示。
作为一种新的认识论及方法论的互文性理论是当代西方后现代主义文化思潮中产生的一种文本理论。自法国的JuliaKristeva于1969年提出这一概念后,互文性成了许多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鉴于互文性理论本身的复杂性及研究的侧重点不同,故而导致了一系列定义、分类及不同的流派。尽管如此,各种定义和理解都有一个共同点:互文性涉及到的是某个特定的文本与与之有关的所有文本及语境之间的关系。互文性理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对文本的改写;2)对文本的完成;3)对文本的阐释。互文性理论与翻译的契合在于翻译本身就是一种互文性活动。
BasilHatim、IanMason等人把互文性理论引入翻译研究,提出了互文类型的综合框架及辨认转换互文指涉的模式,开创了翻译研究的新视野。受Hatim、Mason的互文类型及互文指涉转换模式的启发,结合法律文本的特点,本文作者提出法律翻译的互文方法,即首先确定法律文本中的互文标志,然后追寻同这些标志有联系的前文本及所属的法律文化,再根据其信息状况及交际的意图性选择适当的方法转换该标志。
在法律文本的词汇层次,最突出的互文标志是法律术语及专门术语。这些术语有其特定的前文本,有特定的含义,术语翻译的准确与否是决定译文质量的关键。对于分属不同法律文化、法系中的术语,应联系其所属的法律文化来理解其所表达的法律概念,应采取源语为中心的翻译策略来保持该互文标志在译语法律文化中的独立性;对于两种法律文化中皆有的术语,应根据译语先期文本对该术语的处理采取目的语为中心的策略,以照顾译语读者的“先在视野”。
在法律文本的语法层次,最显著的互文标志是独特的法律表达方式。这些表达方式在其所属的法律文化中有其特定的功能。对这些句法层次的互文标志应采用译入语为主导的翻译策略,以达到译文的可读性。
在法律文本的语篇层次中互文标志相当复杂,法律语言风格是该层次最突出的互文标志,对法律语言风格的转换首先要识别不同类型的风格标识语(stylisticmarkers).利用目的语的风格标识语来再现法律语言风格能增加译文的可读性。作为“理想的检验所”的互文性理论也为法律翻译批评提供了新的视角。本文特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标准”中文版为个案从互文视角进行评价研究。从互文视角作者得出两条法律翻译基本标准:1)精确地转换互文标志;2)符合目的语法律表达规范的互文性。据此标准,我们发现尽管该中译本相当成功,但仍有一些术语及修饰语未能从WTO互文本及WTO语境寻求其精确含义,仍有不少译文不符合汉语法律表达的互文规范,可读性较差。对这些不足之处作者一一指出,并提出修改意见。
从以上分析探讨可以看出,作为一种新的认识论、方法论的互文性理论为法律翻译达到精确及可读性提供了可靠的路径及方法;作为一种“理想的检验所”,互文性理论也为法律翻译的评价提供新的视角及客观的评价标准。这也就验证了法律翻译研究的互文方法在指导法律翻译实践、解决中国法律翻译两大问题及法律译本评价上是行之有效的。故而本文作者倡导用互文性方法来研究法律翻译,提高中国法律翻译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