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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长期以来是会计实务中讨论的重要问题,常见的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包括永续债、优先股以及可转换债等,而带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中权益和负债的区分通常存在着较多分歧,这是因为目前金融工具“二元化”的分类以及计量方法使得公司出现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发生背离的情况。[6]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作为目前顺应初创企业融资需要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其条款的多样性使得其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在将其划分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存在争议,2016年美图公司于香港上市,总市值达317亿港元,尽管市值规模较大,但公司自2013年以来累计亏损达62亿元,其中62亿元的累计亏损中优先股的公允价值变动导致了50.7亿的亏损,因为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存在赎回条款所以无法避免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义务,因此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其被确认为金融负债,并且对应的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影响公司损益,但是公允价值变动并没有导致实际的现金流流出,所以这样的会计处理导致公司的财务数据与公司的经营实质严重背离,现有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导致的业绩背离现象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在初创企业融资活动中的应用。本文结合美图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各项具体条款分别分析优先股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会计处理以及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通过对比分析发现,两大会计准则下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明显不同。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下,因为美图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中存在赎回条款,所以美图无法避免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义务,而且其赎回条款不符合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关于“固定换固定”(即主体通过未来发行数量固定的股份结算固定数额的现金或者是其他资产的义务)的要求,于是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下应该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对应的公允价值直接计入损益。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下,尽管优先股的赎回权在于优先股股东,但其并不要求强制赎回,所以结合其赎回条款准则可以将优先股确认为暂时性权益,公允价值变动不会计入当期损益。而从公司的经营实质来看,在优先股发行之初因为无法判断未来上市的可能性,而合约中规定了赎回权,所以从经济实质上属于金融负债,但是因为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股东也是希望从公司上市中获取收益的,后续当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上涨时,其行使转换权将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转换普通股的概率提升,所以此时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从经济实质上来看更应该划分为权益工具而不是金融负债。所以现有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在于无论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是美国公认会计准则都是对金融工具进行一次性确认,后续尽管随着时间推移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交易合约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使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经营实质变化,但是现有准则并没有根据这种合约的变化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以反映公司的经营实质,也即现有准则并没有展现出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交易中合约的变化性。以美图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为例的话,要对准则进行改进以展现出随着时间推移合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化,即在后续合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使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经济实质发生变化时,准则应该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进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重新划分,相当于进行再确认。具体的会计核算逻辑表现为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都应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或者是赎回权的概率进行判断,如果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在报告日前被确认为金融负债,当公司市值上升时,优先股的公允价值也随之上升,优先股持有人更倾向于行使转换权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从经济实质上应该划分为权益工具,所以在资产负债表日应该进行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由金融负债调整确认为权益工具。反之,如果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在报告日前被确认为权益工具,当公司市值下降时,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公允价值也随之下降,优先股持有人更倾向于行使赎回权要求公司赎回优先股,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从经济实质上应该划分为金融负债,所以在财务报告日应该进行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由权益工具调整确认为金融负债。本文还根据准则的改进针对美图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案例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改进,如美图2013-2015年共计发行四轮优先股,在2013年10月22日公司发行A-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时,因为根据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难以判断公司未来的上市可能性,且考虑到合约中约定了赎回权,所以美图公司不能避免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现金或转移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所以在10月22日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发行时应该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而至2013年12月31日通过测算A-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公允价值时,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大幅上涨,这使得优先股股东倾向于在未来行使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转换权将其转换为普通股,在2013年财务报告日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从经济实质上看应该划分为权益工具,其对应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应该计入公司损益,所以2013年12月31日应该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进行再确认,由金融负债调整划分为权益工具。后续2014至2015年发行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情况因为与2013年发行的优先股情况相似所以采用同样的会计处理,在优先股发行时确认为金融负债,而在后续财务报告日当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上涨时,将优先股由金融负债调整确认为权益工具,这样的会计处理能够适当改善现有准则将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确认为金融负债导致的财务数据与经营实质背离的现象,从而更好地反映公司实际的经营状况,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