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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方式分为现售和预售两种。其中,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相比于商品房现售,预售在融资方面具有很大优势,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所示,预售资金是开发商的重要资金来源,目前商品房预售中定金和预售款、个人按揭贷款已占到房地产开发资金的30%以上,即与开发商自有资金、银行借款共同构成预售的资金结构,因此预售近年来已逐渐成为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方式。随着预售制度的发展,其风险性也逐渐显现,由预售引发的法律纠纷逐年增加,这一方面严重侵害各预售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造成商品房市场从表面上看来求大于供的局面,而实际上却是营造了一种假象,掩饰了真正的需求,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因此,如何防范预售风险已成为社会上被广泛讨论的话题。探求防范风险的方法应建立在明确风险来源的基础上。预售制度本身的特征决定其必然具有风险性,如预售中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合同目的实现需要霰长周期等,这些因素都会为预售风险的产生埋下隐患;同时,预售风险并非全部来源于预售行为本身,简单的废除预售制度并不是上策,也可能会带来新的利益冲突。多年来预售制度在数个国家和地区被广泛应用,并始终保持稳健的实施,这些国家及地区通常具有较为成熟的预售法律制度,从而起到有效的规范和监管预售行为的作用,可见预售法律制度是否完备直接影响预售风险产生的几率。因此,应从完善配套法律制度的角度入手,将理论与实践结合,才会合理的解决问题。在这一点上,我国已明确认识到法律在规范预售活动中的重要意义,自1994年预售制度在立法上正式确立至今,多年来坚持理论研习和实践探索,通过颁布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了预售许可制度、预售合同制度、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预售款监管制度及相关法律救济制度等,基本涵盖了预售的各个程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房预售所带来的利润也更加可观,部分开发商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法律上的薄弱环节谋取私利,破坏商品房市场的法律秩序,多数与预售相关的法律纠纷便由此产生,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现有商品房法律制度的缺失和滞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基础相对薄弱,立法经验尚浅,部分预售环节存在法律空缺,只能依靠预售主体的自律调节;部分法律法规拘泥于形式,现实中往往形同虚设,这都会导致预售过程中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发生。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尚不能恰当的适应预售发展,仍需在立法上不断的调整。本文以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从商品房预售的相关理论开始着手写作。通过理论分析找出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明确立法应侧重的方向,同时也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预售法律进行归纳并进行中外比较,总结出可供我国立法所借鉴的经验,在上述理论分析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法律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本文关于完善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的观点和建议。预售制度的规范和有序,是各预售主体实现利益的前提和基础,而预售法律制度则是预售制度的保障,健全的法律制度将为预售提供有力的支持,本文写作的主旨便在于此,希望能对今后的相关立法奉献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