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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亿万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率有走高趋势,在相当数量的责任事故中,由于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责任追究时限较长、责任者逃避责任和责任承担不力等客观因素的存在,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和救助,致相当一部分群众的生活水平不升反降。基于社会稳定和政府监管缺失的原因,政府往往扮演“救火员”的角色出现在这些责任事故中。责任规则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严格化,食品生产者将承担越来越大的责任风险,而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兼具事前监督和事后补偿的风险分担方式,必将在实践中得到极大发展。理论上,食品市场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不规范,需要在市场和政府之间建立起动态互动的关系,通过市场的自主调节和政府的规范干预,促进食品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食品质量和产量的不断提高,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增长。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市场手段,具有风险分担和分配调节功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经济稳定器和助推器的作用,但责任保险市场也存在市场失灵。在特殊时期和特殊领域,有必要通过政府强制实施责任保险,维护该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基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以及现阶段食品安全形势,实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保证食品市场正常发展的有效途径,是综合食品安全政府、社会和自我监管的有效方式。本文紧紧围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本质属性这一主线展开,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为概述部分,介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与责任保险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等概念,重点探讨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与责任保险的关系、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特征等问题。第二章从理论上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进行解析,探讨强制责任保险的本质,在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产生的学理基础进行分析过程中引入“经济人”假说、法律不完备性理论和有限责任理论等,再从保险法和经济法原理角度进一步解读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第三章则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阐释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章在对制度建构应考量之因素,可能的困难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建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一些设想,就可能面对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的方法。通过理论与实践分析,我国现阶段建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必然性和可行性,发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有利于促进食品安全监管,有利于促进食品安全水平提升,有利于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项利国利民具有综合效益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