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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能为人类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资源。能源的今后发展方向是决定人类社会能否更好的生存下去的关键问题之一。我国是能源消费大国,现有能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水平决定了我们无法在短期内解决对煤炭和石油等传统能源的依赖问题,而开发利用新型能源的技术尚不成熟,这将导致能源供应不足,同时我国能源结构不合理所引起的环境污染也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问题。解决我国的能源问题,虽然可以通过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多种手段来调整,但长期以来,我国过分倚重对能源和资源的政策调整,忽视用法律进行调整。而政策调整具有易变性和不稳定性,缺乏强制力的保障,得不到很好落实。虽然目前我国已有《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大都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而且我国一直缺少一部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的基本法律,难以解决能源利用效率、安全保障、保护环境等综合性问题。作为一个经济大国,我国还缺少能源安全和应急的规定,这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我们最缺少的恰恰是系统有效的能源法律体系来规范我国能源面临的各种问题。所以,构建和完善能源法律体系对我国意义极其重大。本文所论及的能源法律体系是指与能源相关的一切法律法规组成的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具体是指调整能源合理开发利用及其规则,保证能源安全、有效、持续供给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组成的完整、统一、协调、有内在联系的系统。主要从基本原则、法律规范和具体法律制度三个结构层面讨论了我国能源法律体系的构建。能源立法的基本原则决定能源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所以也应能体现出我国能源法的立法宗旨,即三个层级的目标——初级目标:实现我国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提高能效,处理好能源供需矛盾和能源产业的良好发展;中级目标:建立清洁、安全、高效的能源持续性供给体制,保护环境,建立能源、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终极目标:实现公平,即保证后代人类拥有继续使用能源的选择权和种际间能源利用公平性,保证物种的多样性。因此,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应至少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与节约并举原则和统筹规划原则。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内涵包括了能源公平性、能源持续性和能源共同性三个方面。节约与开发并举原则的内涵在于在当前的现实情况下,把节约放在首位,同时鼓励新能源及替代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发展,既要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并实现循环利用,又要保证全社会享有较高的能源利用水平。统筹发展原则内涵在于能源立法和能源规划不仅要与其它法律部门相协调,还要跟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环境的可承受能力相协调。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无害环境的能源供应体系和消费模式,必须进行能源、环境、经济发展综合规划协调相互关系,以达到能源、环境、经济等各领域发展的综合协调与平衡。在能源法律规范层面,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我国能源法律体系的结构应该包括以能源基本法为统领,以能源矿业法、能源公用事业法、能源利用法、能源替代法、能源安全法等法律为主干的六大领域。我国正在起草的《能源法》作为我国能源基本法,它既要为能源法律体系提纲挈领,又要为单行法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填补空白;它要为能源立法、司法解释、能源诉讼案件审理提供基本依据,还应起到协调能源法律体系与其它法律如自然资源法、环境法及其他相关诸多法律间的关系。而我国能源矿业法、能源利用法和能源替代法领域虽然有已制定的《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专门的能源法律,但是大多数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需求,需要进行修改并制定相关的配套细则和措施。其中原子能和石油天然气方面的单行法仍然缺位,能源公用事业法及能源安全法两大领域几乎空白。随着我国能源利用情况的发展,有关方面法律法规的出现将是必然。这些关于能源的专门法律法规和与之相配套的国务院和地方制定的能源行政法规,及其它法律中有关能源的规定共同构成和谐的、统一的,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适应的有机整体。在具体的能源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是本文的重点章节,由于能源法在我国的研究还是属于新兴领域,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所以哪些能源法的制度可以成为能源法的主要制度,现在学界并无定论。现在对能源活动的调整主要通过经济(市场)手段和行政手段,将能源法的主要制度根据调整手段的不同分为经济激励制度和政府规制制度两大类,而由于能源使用所产生的污染物控制既有行政手段又有市场手段来调整,而且已经有较为成熟和新的重要制度,对污染物的控制制度在能源法律制度中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将其单独列出作为能源污染治理制度。在能源经济激励制度中比较重要的制度有税收优惠制度、能源补贴制度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政府规制制度中则主要包括能源定价管制制度和能源税收制度;能源污染治理制度中主要包括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和清洁发展机制。这些制度专门适用于调整能源活动的某一方面,组成完整的规则系统,并且这一些系列的制度相互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完整体系。本文在此部分讨论了这些能源法律制度对我国能源活动调整的优劣性及需要完善的方面和建议。对于某些较新的制度和经验,因为还需要实践的检验和试点试验,所以本文没有专门纳入到讨论中来,而是在讨论主要制度时结合相关新制度进行了比较和归纳。通过以上三个层面的讨论,笔者并不想仅凭简单几万字来构架庞大的能源法律体系,也不希望面面俱到地评述每个能源法律和具体制度,仅寄望于提出了关于构建和完善我国能源法律体系当前紧要的、可能切实可行的思考和建议,为能源法系统化研究尽一己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