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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政府是养老保障制度最大的供给者,对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因此要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并实现其功能,就必须要规范政府在养老保障制度中的行为,并对其进行科学定位。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目前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和第二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养老保障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发展与稳定,曾经并且至今仍然在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养老保障体系存在显著的“城乡二元化”的特征;进城务工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规定;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由于人口老龄化,转制企业退休年龄的提前等原因,也面临巨大压力。政府介入养老保障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但政府在主动作为的同时,在责任履行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督促立法和监管责任。政府在养老保障制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国外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行为的介入也说明了这一点。在我国,政府对养老保障制度进行政策导向、立法保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这是政府发挥作用重要的也是主要的方面。但事物的发展总是相对的,正如市场不是万能的,政府也不是万能的。政府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政府在运用行政力量有效克服市场缺陷和家庭养老缺陷时,其机制固有的非市场缺陷也会在养老保障领域产生消极作用。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有限的,并且是负责任的。结合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和政府行为的现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应重新从理论上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障制度中的职能定位,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政府责任,保证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要实现这些目标,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六项对策建议:转变政府职能,协调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保障中的补充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加大财政投入,改善养老保障的现状;健全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