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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的的当下,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任何公民都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采取反击来进行防卫。但是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否则就超过了《刑法》规定的防卫权的合法范围,由合法的正当防卫转变成违法的危害行为。防卫权因其所具有的对公民合法权利的救济性、对国家权力的补充性,从而成为一项普遍的权利。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发生了一起女服务员邓玉娇故意伤害案。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网络和社会上引起了对邓玉娇行为的热烈讨论,讨论和争论的焦点是邓玉娇刺死他人的行为到底如何定性,应认定为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邓玉娇是否被定罪量刑等。本文分五章:一是邓玉娇案的事实及争议点;二是正当防卫和防卫限度的具体认定;三是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认定标准;四是邓玉娇案的具体分析;五是本案的反思与建议。本文主要分析邓玉娇案定罪量刑的法学理论依据,探讨刑法理论界关于正当防卫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希望这不仅对于理论上认识和把握防卫权有一定帮助,而且对于今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类似问题的认定和处理有一定的借鉴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