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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的活动,事后检察监督是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检察监督制度对于保障司法权威、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影响重大,不仅使监督的范围扩大,还增加了检察建议这种灵活的监督方式,对于事后检察监督,2012年之前检察院事后监督的途径仅有抗诉一种,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虽然《民事诉讼法》将监督范围扩大到诉讼全过程,但是事后监督有其不可取代的地位,此外,由于立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事后检察监督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影响检察机关正确行使事后检察监督权。所以,本文以事后检察监督为重点,希望通过对我国的检察监督制度和域外国家的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来寻求事后检察监督的完善途径,为事后检察监督的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本文重点论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章探讨了民事事后检察监督的现状和问题。本章首先从事后检察监督对象、次数和启动后审理法院三个方面探讨了2012年民事诉讼事后检察监督修改的背景。其次,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事后检察监督修改的内容进行了概括性规定。最后,从民事调解事后监督、民事证据调查核实权和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三个方面对民事事后检察监督仍存在的问题作了具体的分析。
第二章论述了检察机关为什么要进行事后检察监督和应该坚持的原则。本章从民事事后检察监督的具体实现方式即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入手,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对检察机关进行事后检察监督的必要性谈了认识和理解。而检察机关在进行事后检察监督职责时该坚持怎样的原则和方向性指引,本文对类型化原则、补充性原则和保障性原则的具体内涵和应该怎样坚持,以及国外是否存在先例进行了探讨。
第三章考察了域外国家的民事事后检察监督制度。本章以域外国家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的方式为基础,探讨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民事生效裁判的再审标准的规定,以明确在域外国家中如何对生效裁判进行救济,此外,基于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对调解书的事后检察监督,分析了两大法系国家对民事调解或和解的不同救济途径。
第四章论述了如何对民事事后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完善。此处以第一章中论述的民事事后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为基础,提出了针对民事调解事后监督、民事证据调查核实权和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关系的三种完善路径,针对事后检察监督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为完善民事事后检察监督提供有价值的观点。
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总体运行状况良好,在发挥检察院监督职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本文认为仍然应该以事后检察监督为侧重点,重点在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但在认识其重要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弊端,我国事后监督主要存在对民事调解事后监督的规定过于笼统、对民事证据调查核实权的规定过于抽象、未明确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三个方面的问题,一定要在认清问题的基础上,要坚持类型化原则、补充性原则、保障原则,对事后检察监督进行完善,实现事后检察监督的价值,便利检察机关充分实现监督职责,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第一章探讨了民事事后检察监督的现状和问题。本章首先从事后检察监督对象、次数和启动后审理法院三个方面探讨了2012年民事诉讼事后检察监督修改的背景。其次,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事后检察监督修改的内容进行了概括性规定。最后,从民事调解事后监督、民事证据调查核实权和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三个方面对民事事后检察监督仍存在的问题作了具体的分析。
第二章论述了检察机关为什么要进行事后检察监督和应该坚持的原则。本章从民事事后检察监督的具体实现方式即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入手,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对检察机关进行事后检察监督的必要性谈了认识和理解。而检察机关在进行事后检察监督职责时该坚持怎样的原则和方向性指引,本文对类型化原则、补充性原则和保障性原则的具体内涵和应该怎样坚持,以及国外是否存在先例进行了探讨。
第三章考察了域外国家的民事事后检察监督制度。本章以域外国家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的方式为基础,探讨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民事生效裁判的再审标准的规定,以明确在域外国家中如何对生效裁判进行救济,此外,基于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对调解书的事后检察监督,分析了两大法系国家对民事调解或和解的不同救济途径。
第四章论述了如何对民事事后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完善。此处以第一章中论述的民事事后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为基础,提出了针对民事调解事后监督、民事证据调查核实权和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关系的三种完善路径,针对事后检察监督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为完善民事事后检察监督提供有价值的观点。
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总体运行状况良好,在发挥检察院监督职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本文认为仍然应该以事后检察监督为侧重点,重点在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但在认识其重要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弊端,我国事后监督主要存在对民事调解事后监督的规定过于笼统、对民事证据调查核实权的规定过于抽象、未明确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三个方面的问题,一定要在认清问题的基础上,要坚持类型化原则、补充性原则、保障原则,对事后检察监督进行完善,实现事后检察监督的价值,便利检察机关充分实现监督职责,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