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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规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项法律规定尽管正确,但却只是宏观的,难以在实际生活中加以落实。这就导致在理论上乡镇政府与所辖各个村委会之间是各有分工、职责明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往往是模糊不清的,二者不能很好地有效对接。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否和谐,是否融洽,更多的体现在乡镇政府对待村委会工作的态度和方法上。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载体,承担着具体落实村民自治的重要任务。村民自治的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内容就是在村务治理中如何通过村民的广泛参与来真正贯彻落实这四个民主,以达到村民自治的目的。因此,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就体现为乡镇政府对待村民委员会在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问题的态度上与工作方法上。换句话说,也只能透过村民自治的这四个中心环节,才能真实展现当前农村基层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以四川部分农村地区的实证研究为基础,以村民自治为背景,探讨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在村级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方面所展现出来的相互关系,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了本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指出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理论依据。对本研究涉及的农村基层、村民自治、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概念进行阐释。阐述了作为本研究依据的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及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相关理论;同时本研究还借鉴了西方乡村治理的相关理论。第三部分为村民自治背景下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应然关系。在明确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的各自职能与分工后,具体阐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在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各自的职责与分工。第四部分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现状——基于四川部分农村的调查。运用问卷调查所得数据分析四川农村基层中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相互关系的现状。第五部分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依据在四川农村调查中所获得的数据、材料进行分析,发现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乡镇政府混淆乡村关系,插手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乡镇政府随意发号施令,影响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乡镇政府沿用传统工作方式,干预村民委员会民主管理;乡镇政府维护自身利益,对村民委员会的民主监督错位等。对这些问题的产生,分析其原因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导致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权责不清;村民权利意识淡薄,为乡镇政府插手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提供了可能空间;乡镇政府拥有优势资源,影响到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的独立性;受旧有“官本位”思想的影响,部分乡、村干部不愿村民参与民主管理;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导致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民主监督错位。第六部分为构建和谐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对策。针对在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晰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各自的责权利;乡镇政府还权于民,培养村民的民主意识;构建服务型乡镇政府,增强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的能力;改善乡镇政府管理办法,提升村民委员会民主管理水平;发挥乡镇政府的监督职能,对村民委员会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第七部分为结束语。说明本研究的结论及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