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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预防职务犯罪的现实需要与它的制度滞后之间的矛盾出发,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问题进行了独特的思考。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构筑“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方面,作为检察业务新的增长点,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又缺乏直接、具体的法律依据,即经常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在这样的前提下,本文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势在必行。 以此为依据,本文从六个方面对预防职务犯罪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导言部分着重论述预防职务犯罪的困境在于“无法可依”的制度缺失。正文第一部分从实证分析和历史考察的角度,预示当前预防职务犯罪蓬勃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二部分提出并分析了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基础。第三部分则通过对国外和香港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模式的详细分析,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打防并重,预防职务犯罪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模式。第四部分则是作者个人从立法宗旨、基本原则、调整范围、执法主体、一般主体、调整对象、客体及内容等方面对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初步设想,并对其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作出探讨。最后,本文再次强调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化,是我国反腐败进程中,不可逾越的重要阶段。 本文的创新之处也许在于,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模式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设计,创造性的提出了执法主体与一般主体并存的观念,从而为立法者提供了一些新的制度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