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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科技的发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迁永远都是相互作用的,这个道理引申到传媒领域也是如此。从20世纪20年代以来,传媒科技的发展不仅深刻影响着广播电视媒体的发展,也时时刻刻推动着美国广播电视法规的变迁。反过来,美国广播电视法规的发展和创新又在促进或延缓着传媒科技特别是广播电视科技的发展。自从1901年马可尼发明无线电技术后,广播科技经历了从调幅广播到调频广播、从卫星广播到数字广播的发展历程。二战结束后,广播在电视科技兴起的压力下逐渐没落。20世纪50年代,电视科技的发展也开始起步。特高频技术、卫星技术和录像技术的出现推动了无线、有线电视的发展,后来有线电视发展成为数字电视、网络电视。此外,与广播电视有关的传媒科技发展也是不能忽视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彻底改变了电子媒介的传播形态,互联网传播信息的便利性使得广播和电视媒体纷纷开始利用互联网技术来促进自身的发展。同时,以手机和移动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新媒体技术也在快速发展。在广播电视法规变迁的过程中,传媒科技首先作用于各时期广电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可证和特许经营权制度。美国历史上,几部比较重要的广播电视法规在其酝酿、立法、执法,到最后废止的过程中处处都打上了非常明显的传媒科技动因的烙印。推动《1927年无线电法》出台的直接因素就是广播科技的发展;20世纪30年代,全国性广播集团的出现和调频技术的发展催生了《1934年广播法》;20世纪60年代是无线电视发展的黄金期,特高频技术的出现催生了《1962年全频接收法案》;《1984年有线电视法》是有线电视技术的直接产物,但由于它忽略了卫星技术这一传媒科技的重要发展,所以它很快被淘汰:20世纪90年代之后,电子媒介的大融合成为传媒科技发展的趋势,《1996年电信法》应运而生,而它的出台反过来又对信息技术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既然每一部广播电视法规背后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科技动因,那么我们就一定能找出这些科技动因与广播电视法规之间的互动机制。在广播电视法规的变迁中,新传媒科技的产生、媒介生态的新变化和新传播形态的出现都在背后推动着新法规的出现和变化。最后,美国的广播电视法规实践是深刻而又复杂的,有很多对我国的广电立法有借鉴意义的经验和教训。从美国广电法规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广电法规必须具备与时俱进的品质,而美国广电法规的前瞻性、全面性及其在历史上对传媒科技的推动作用无疑也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