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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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因其具有多元价值性、权利共享性以及低显著性等特点,多被那些来源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定范围外的产品以搭便车、假冒等方式侵权。近年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剧增,涉案金额升高,涉案范围也从十几年前相对单一的省份逐渐遍布全国各个省份。虽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意识较几年前有所提高,但相关案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也逐渐复杂化,处理侵权案件的难度逐年加大。现行商标法及相关法律仅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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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因其具有多元价值性、权利共享性以及低显著性等特点,多被那些来源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定范围外的产品以搭便车、假冒等方式侵权。近年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剧增,涉案金额升高,涉案范围也从十几年前相对单一的省份逐渐遍布全国各个省份。虽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意识较几年前有所提高,但相关案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也逐渐复杂化,处理侵权案件的难度逐年加大。现行商标法及相关法律仅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对于侵权判定标准并未详细规定。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依然使用对于商标侵权判定的一般性规定,没有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性加以区别。本文结合商标法的基础原理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性,通过近年一例相关典型案例为引,综合其他案例情况,探析侵权判定实务中共有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判定构建统一合理的标准提出建议。全文分为三部分,第一章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概论。该章首先以2020年度知识产权五十件典型案例中的“库尔勒香梨案”为切入点,引出司法审判中侵权案件共有的争议焦点问题,即商业性使用问题、混淆可能性标准的适用问题和构成正当使用的判定问题。接着论述了搭便车行为、假冒行为及作为通用名称使用行为等三种常见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类型。最后从多元价值、权利共享性及显著性淡化三个方面,论述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成因。第二章分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判定现状及问题。通过统计裁判文书网站上近几年相关案件的数量、分布情况、审理程序、法院层级等方面的情况,进一步分析有关侵权案件判定因素的适用情况。由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分离,在判定侵权时直接套用普通商标的判定规则是不可行的。同时在实践中判定侵权行为是否为商标性使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可以从该行为是否在商业活动中进行、行为人主观意图、最终使用效果三个方面进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判定也应当考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性,在使用近似性判定的基础上,重新构建混淆可能性这一判断标准。对比以上相关因素在判定侵权行为时,得出主要有以下问题亟需解决:统一司法实践中的侵权判定标准、明确正当使用的界限。第三章是针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判定的完善建议。鉴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问题日趋复杂,构建相应的判定构成要件和明确判定规则有助于更快解决侵权问题。明确混淆可能性原则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主要判定标准,在判定混淆产地的基础上加入混淆原料、质量、准确度和生产方法等内容。以产生损害事实、相对人存在侵权商业行为、商业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行为人主观故意四个构成要件明确整体判定标准。同时,分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这一可能成为抗辩事由的判定,反方向对判定行为是否侵权作出规定。首先对正当使用行为进行商业性使用和非商业性使用的区分,如商业性的正当使用应仅为描述原材料或传递信息等情况,非商业性的正当使用则不能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造成声誉不良影响,初步对侵权行为进行判定。接着从使用者主观是否善意、使用是否具有必要性等方面构建正当使用的构成要件,对相应行为进行整体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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