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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革命以来,现代工业的迅猛发展,导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利益受损后得不到应有救济,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稳定因素。我国的环境污染侵权救济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当下复杂的环境侵权情形。英、美、日等发达国家在拥有完善的诉讼程序救济的同时,环境污染侵权的非诉讼救济机制完善,达到了良好的救济效果。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侵权救济体系尚未全面建立,人们在遭受环境污染侵权后,提起讼却困难重重。环境污染侵权救济之路举步维艰、收效甚微。非诉讼的救济方式简便易行、快捷高效,但非诉讼救济绝大部分只是传统的民间型调停,缺乏司法监管和司法支持,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率先建立起侵权纠纷的非诉讼救济体系,发达国家都在逐步建构自身的非诉讼救济机制,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救济效果。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我国如何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去芜存菁,选择构建适合我国的环境侵权非诉讼救济机制显得极为重要。本文除了绪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环境污染侵权的相关概念和内涵作出介绍。重点介绍了环境污染侵权的认定问题、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以及环境权相关的理论研究;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环境污染侵权救济的方法—非诉讼救济机制进行介绍,也介绍了国内外非诉讼救济发展概况,重点介绍了非诉讼救济机制的内涵,以求对我国在构建环境侵权的非诉讼救济机制上有所帮助。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内外环境污染侵权非诉讼救济的主要途径及现状,重点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环境污染侵权非诉讼救济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美国和日本非讼救济机制,并对国内外现状进行比较研究,以求扬长避短,找到解决办法。并且在前面部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环境污染侵权的非诉讼救济制度的完善。重点是针对我国环境污染侵权的非诉讼救济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构建大体的环境污染侵权非诉讼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