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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考察宋以来江西泰和槎滩陂水利系统的组织管理与地方社会互动的历史过程,探讨区域地方社会发展的模式。全文分五章,共约五万字。 南唐(公元943年)时,周矩独自出资创建了槎滩陂,并和其子周羡购买赡陂田产作为历年的维修费用。两宋时期,槎滩陂一直是由周姓家族单独负责组织维修与管理,是一种“家族式民办”水利工程。进入元朝以后,随着区域内地方社会结构和宗族力量的发展,槎滩陂的组织管理形式发生了变化,改变了过去那种由周姓独管的状况,开始由周、蒋、胡、李、萧五姓轮流管理,成为一种“乡族式民办”水利工程。明初以降,槎滩陂的“民办”性质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以前的完全“民治”形式演变为“官督民办”和“民办官助”形式。槎滩陂水利的创修,一方面促进了地方社会的联合,形成了以槎滩陂为中心的社区;另一方面,地方各宗族之间又出现对其的争夺,并引发了一些矛盾和冲突。而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国家、宗族和士绅均参与其中,发挥了不同的作用。管理形式的转变,也反映了地方社会的变化过程。 民国时期,槎滩陂流域水利管理出现了不同于传统模式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官民合办”的组织维修形式。到此时,“五彩文约”中对槎滩陂规定的“独有共管”的局面彻底消失,而变成为“共有共管”的情形。 槎滩陂根植于地方社会,反映了槎滩陂水利与流域内地方社会的互动,呈现出地方公共事务管理的规律性演变。槎滩陂水利的管理方式不仅取决于自然条件,而且受到了社会权力体系的制约,因而不同社会权力体系的重构导致了不同水利管理方式的出现。在某种意义上说,槎滩陂水利系统管理方式的演变是对区域内地方社会结构发展的适应过程,区域内地方社会的变迁又是对该区域水利系统管理的一种钳制,其互动关系,反映出区域内地方社会发展的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