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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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发回重审作为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一种裁判方式,是对下级法院尚未生效裁判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在维护审级利益、维系审级分工、促进程序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这两种适用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也对具体情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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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发回重审作为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一种裁判方式,是对下级法院尚未生效裁判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在维护审级利益、维系审级分工、促进程序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这两种适用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也对具体情形进行了解释和补充。本文从我国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出发,总结出我国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缺乏制约机制这一问题,并在考察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民事发回重审立法的基础上,以现有问题为导向,对我国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论述了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分类、功能和局限性。本章致力于对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基础理论进行梳理。首先,根据不同标准,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可分为实体欠缺型和程序欠缺型、酌定的和法定的、依申请的和依职权的发回重审。其次,阐述了该项制度的功能主要包括维护审级利益、维系审级分工和促进程序公正三个方面。最后,揭示了该项制度的局限性包括违背程序安定理念和影响民事诉讼效率。第二章介绍了我国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现状及问题。首先,本章对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关于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规定进行了梳理,从发回事由和发回程序两个方面分析我国该项制度的立法现状。其次,本章对全国法院2013年-2017年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情况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以广东省G市、湖北省W市、山东省J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情况为样本,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目前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司法现状特征。最后,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并结合安徽省H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书中的说理情况分析,总结出我国该项制度缺乏制约机制这一问题,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对上诉法院的制约缺失、发回重审裁定的效力制约缺失、事由制约在司法中仍有待细化适用这三个方面。第三章主要考察域外民事发回重审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发回重审立法进行研究,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民事发回重审适用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在此基础上从“严格限制发回重审的适用”、“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明确发回理由具有约束力”这三个方面归纳出两大法系民事发回重审立法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是完善我国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建议。本章以现有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发回重审裁定的效力制约完善、发回事由在司法中的适用完善这三个方面对该项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在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方面,明确程序选择权的范围并辅以法官的释明和审查义务,对上诉法院适用发回重审形成制约;在发回重审裁定的效力制约方面,通过明确发回重审理由的拘束力、加强发回重审裁定书的说理、取消发回重审内部函的方式,形成发回重审裁定书对原审法院的制约;在发回事由的司法适用方面,本文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分析了发回事由在不同情况下的区别适用,并明确二审可以通过补正一审的方式,适用“容错性维持”机制,以限制发回重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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