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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已成为影响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在之前的研究中关注较多的是对地方政府直接债务的关注,对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风险的关注较少,这是因为其所具有的私法性法律组织形式,基本上不受或者很少受到公共机关及法律的监督与控制,是典型的“遁入私法”的情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地方建设为目的,往往以财政为担保,依靠从金融机构借贷融资,通过成立政府独资的城投公司或类似的公司平台进行运作。作为我国城市化与现代化进程中多方面制度变迁的产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经济危机时期有效地拉动了内需,为我国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它的快速发展也产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公司与政府的本质出发阐述了融资平台公司本身的特殊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特殊性,从而为化解现有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奠定理论基础。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二万三千字。主体部分涵括:第一部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法律地位。首先界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概念以及现阶段关于融资平台公司的分类,在此基础上阐述了融资平台公司的产生,发展和现状。接着阐述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特殊性。首先从公司以及政府的本质入手,阐述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兼具私法属性和公共属性的特征,属于典型的以私法方式完成公共任务。即以私法组织承担并完成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投资与公益建设事业。由此,提出了对此类公司的监管问题。第二部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本质的探讨。此部分主要是在第一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本身的双重属性的基础上来探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特殊性。首先从公司债务和政府债务的相关界定中,提出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特殊性在于它既不同于纯粹的私人债务,也不同于纯粹的政府债务,其本身的债务具有双重性,从而为下文关于化解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提供一种方法论上的指导。第三部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化解。在化解部分,笔者建议应从这两方面入手,首先,集中力量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进行分类并予不同管理。其次,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按照债务的两面性进行清偿。第一阶段按照私有债务来偿还,强化融资平台公司的责任主体地位,第二阶段对于不能偿还的债务,区分债务的形成程序与目的,引入转化程序,将公益性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转换为政府债务后,要受政府债务履行程序及预算决定的影响。接着写了政府债务的履行以及政府债务履行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