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可辩驳”一词与英文“Defeasibility”相联系,是一个比较生僻的概念。近年来,随着话语理论的复兴,新修辞学的发展,加上人工智能的声援,法律论证引起人们广泛的兴趣,而关于法律中的可辩驳推理也引起来人们的关注,国外关于法律中的可辩驳推理的文献已经出版很多,国内也有一些关于法律中的可辩驳推理的论文,大家认识到法律推理的结论具有似真性,随着新的信息的加入可能会被辩驳法律推理结论具有可辩驳性有着多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源于推理模式、结论的可接受性;另一个重要的来源则是法律规定和法律事实的开放性。法律规定与法律事实的开放性即为法律推理前提的可辩驳性。大家对法律推理结论的可辩驳性给予了大量关注,但是对它所产生的主要来源之一——法律推理前提可辩驳性则研究较少。法律推理前提可辩驳性包括两个方面:法律推理大前提——法律规则的可辩驳性;法律推理小前提——法律事实的可辩驳性。法律推理前提可辩驳性不仅是法律推理结论具有可辩驳性的根源之一,更加是联系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论的枢纽,可以说法律推理前提具有可辩驳性开启了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大门,法律推理前提具有可辩驳性使法律方法论研究成为了可能。法律推理前提可辩驳性有着深厚的理论背景,在法哲学、法律逻辑学中,对法律推理前提具有可辩驳性有过多方面的论述,同时法律推理前提可辩驳性也具有现实背景,即人工智能的发展以及后现代主义法学对现代法治的解构。同时,法律推理前提的可辩驳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着很多的体现:制定法本身的体现;审级制度的设置;证据制度的设置等。法律推理前提具有可辩驳性的研究对我国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它给我国司法程序的完善提供了很多重要启示,为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提供了重要支撑,这也进一步启示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应该对法律方法论予以重视,熟悉各种法律方法的适用,让公平正义得以更好的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