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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其本质是经营活动的资本化。长期以来,人们通过金融工具来筹集资本,组织生产,进行投资活动。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信息技术获得突破,在此领域,我国完全与国际社会同步,互联网+已然成为创新热点。通过互联网技术改造传统金融,并提升其业务水平,促进二者的深度融合,激发金融创新,整合相关资源,在信息化、智能化等方面改造金融业,衍生出互联网金融概念。虽互联网金融具有上述优势,但不可避免的带来诸多弊端,互联网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也使得互联网金融犯罪具有了较之金融犯罪更为突出的特点:即犯罪类型新型化,呈现跨行业、跨区域特点、犯罪方法智能化,犯罪专业性、隐蔽性强,案件发现难、办理难。作为交叉学科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侵犯了多客体,包括破坏经济管理秩序、侵犯财产所有权。因为金融犯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金融学或经济学专业知识,互联网金融犯罪又是伴随新技术的而产生的新型犯罪,因此我国目前对此类犯罪的研究比较少。然而此类犯罪的上述特征,使得相关案件的认定、取证、审查都具有相当的难度,实践中较难把握,致使互联网金融犯罪得不到及时惩处。因此,值此我国大力推进改革创新的新时期,法学研究人员和司法实务人员应及时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系统分析研究,探寻此类犯罪案发规律,寻求预防和惩治之策,兼顾整治而不伤及金融改革创新大局。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相互交叉融合,是通过在互联网上设立金融平台,从事资金融通、支付、投资理财等金融活动的业务模式。开展金融业务的互联网企业和受互联网改造的传统金融机构都是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归纳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和基本含义,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及其犯罪模式、行为模式,将为司法实务中应对各种形式的此类犯罪所面临的问题、出台应对此类犯罪问题的举措奠定理论基础。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凸显的前述特征,以及司法实务中所显现的主要问题的归纳,亦有助于司法人员辨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与金融业融合产生的金融工具和产品,防止他人利用金融工具、产品实施犯罪。去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犯罪在我国迅速蔓延,已经为监管部门所高度关注,其造成的社会危害,进一步说明了在我国目前开展互联网金融犯罪学科研究和实务探索的紧迫性、必要性。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必须在准确归纳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及认清互联网金融犯罪本质的基础上,通过对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类型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分析,总结出互联网金融犯罪共性的特点,并针对这些特点提出相关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同时通过对社会治理、刑事法治理等多个维度,展开治理制度研究,并期望通过诸多力量的综合治理,使得互联网金融犯罪得以规制。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蔓延,一是要完善立法,尽快出台规范以P2P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行政法规,治理互联网金融中的违规行为;修改刑事法律、法规,单独设立互联网金融犯罪类犯罪;出台司法解释,着眼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各学科门类的特征,统一对此类犯罪进行解释,明确构罪要件和入罪标准;二是既要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持开放态度,坚持“二次违法”理论。又要理直气壮的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披着金融创新名义行违法犯罪之实的行为。最后,本着预防犯罪的精神,本文提出应利用社会综治手段,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及互联网金融企业自治的方式,来应预防此类犯罪,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