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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改革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关系到我国农村的经济、社会、人文等多方面的和谐发展。我国一些省份的集体林权改革工作已经进行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其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特殊性,在世界上很难找到集体林权改革相关经验,所以我国需要在自己摸索的情况下慢慢累积经验。文章除摘要、参考文献以外,正文近四万字。共分四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的方法和目的。第二部分辨析了林地、林权等基本概念,得出本文的行文基础。通过对国内各学者观点的比较和总结,对林地、林权及林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进行了论证后得出本文观点:我国林权的享有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国家”、“集体”和“其他组织”;客体为“林”和“地”;根据《物权法》理论和体系,将林权的内容分为对林木及林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随后介绍了我国林权制度的历史沿革,论证了我国农村集体林权改革的生态学、经济学和法学基础;提出了农村集体林权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林权改革实践的成果介绍,并分析了林权改革实践中的不足与困难。我国的农村集体林权改革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文章按照改革进度将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省份分为完成阶段、进行阶段和开始阶段分别予以介绍,指出只要林权改革得当,将会对新农村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后提出林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如:林权确认及变更制度的不完善;林权流转不规范;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自然灾害对林业的损害无法得到补偿等。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了对策。主要分两个部分,第一是指出林权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需要明确;第二是提出要完善农村集体林权改革制度和措施的具体建议,包括完善林权产权制度;规范林权流转机制;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森林保险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