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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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后工业时代,环境污染损害案件日益增多,如何控制环境污染、加速环境修复成为时代关注的主题。虽然当前的司法诉讼途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但是由于环境类案件存在举证难、责任主体难以确定、诉讼成本高、耗时久等难题,生态环境难以得到及时的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以其成本低、效率高、修复完成度高等优势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脱颖而出。不仅进一步加快环境案件的审理速度,而且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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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后工业时代,环境污染损害案件日益增多,如何控制环境污染、加速环境修复成为时代关注的主题。虽然当前的司法诉讼途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但是由于环境类案件存在举证难、责任主体难以确定、诉讼成本高、耗时久等难题,生态环境难以得到及时的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以其成本低、效率高、修复完成度高等优势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脱颖而出。不仅进一步加快环境案件的审理速度,而且尽可能地避免环境损害程度的进一步加深,节约相关诉讼的资源和时间成本。另外,磋商是在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签订协议,赔偿义务人对磋商结果的履行更加具有积极性。从2015年开展改革试点开始,我国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探索一直在持续,但是目前来说尚且存在完善的空间。不论是从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有探索的余地。本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概述。首先,从概念着手,结合学者在文章中的观点展现以及官方文件的输出,对磋商制度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阐释,构建制度基底。然后,将目光聚焦于磋商的性质界定,归纳列举理论界的不同学术观点,作出总结评价。最后,剖析其他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欠缺,进一步列举磋商制度在环境损害救济方面的积极作用,以此明晰我国磋商制度构建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剖析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现状。首先,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总结我国当前磋商相关法律构建情况。其中,纵向列举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立法过程,横向对比全国各个地区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磋商规则。其次,聚焦环境部公布的磋商典型案例,梳理我国磋商制度在实践中的探索创新。其中,在保证金制度、司法确认制度、替代修复方式、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四个关键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最后,从实体、程序以及监督三个方面剖析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践中面临的难题。第三部分是域外典型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实践与启示。这一部分选取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方面具有典型经验的美国、日本和欧盟,梳理其类似磋商制度在实践运用方面的亮点,立足于国情,总结域外典型国家对我国磋商实践产生的启示。第四部分展开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完善路径的探索。在内容方面,扩大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将潜在责任人、环境责任保险人、生态环境损害基金组织纳入赔偿义务人的主体范围。从评估机构、评估标准、评估模式三个方面入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在程序方面,通过确立磋商启动的时机、细化磋商终止的情形来明确磋商程序规则,类型化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以此确保磋商与诉讼衔接的有效性。在监督方面,通过提升磋商透明度、丰富社会监督形式、建立环境修复效果后评估机制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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