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研究

来源 :河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ym_Java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涉及商事实体和诉讼程序两方面的问题,但当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功能定位模糊且缺乏相应的程序规范。传统诉讼规则在解决该类纠纷时面临诸多难题。本文将从诉讼法的角度研究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探讨其在当事人适格、诉讼标的以及判决效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期能够完善公司决议不成立制度的理论体系,为法院提供审理该类案件的参考。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特殊性及司法现状。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作为公司法上的诉,具有共益之诉的属性,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在主体结构及审理对象上具有复杂性和阶段性。所以该程序设计就特别需要满足统一解决纠纷、划一处理公司法律关系等多方面的要求,而当前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却具有概括性和模糊性,导致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难以妥当解决。通过对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司法现状的分析,发现实务中该类诉讼存在原告主体范围模糊、诉讼标的认定混乱以及判决效力不明确的问题。第二部分,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当事人。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为确认之诉,原则上,适格原告包括公司股东、董事和监事,公司高管、职工、债权人等作为公司外部主体,对决议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益,无权主张决议不成立。但考虑到公司债券持有人的特殊情形,当公司决议损害其利益时,允许债券持有人(达到一定持有比例的)提起决议不成立之诉。公司作为法律效果的承担者是该类诉讼的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司决议是否成立并无独立的诉讼请求,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第三部分,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诉讼标的。理论中,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诉讼标的有“区别论”和“同一论”之分。结合当前公司法现状,我国宜采用“区别论”学说,即三种诉讼具有不同的诉讼标的。具体而言,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核心内容指向决议是否成立的事实。相应的,同一决议中同种类的瑕疵仅构成一个诉讼标的,不同瑕疵事由的提出只不过是攻击防御方法的增加而已。在“重复起诉”的认定上宜采取“当事人同一”和“诉讼标的同一”的识别标准。第四部分,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判决效力。为实现决议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方面,我国宜突破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对该类诉讼的既判力进行全面扩张。同时为使其效力扩张正当化,应从诉讼前、诉讼中及诉讼后三个阶段保障第三人的程序参与权以及相应救济权利。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方面,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判决效力窄于其他两类瑕疵诉讼,因此在判断遮断范围时应加以区分。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方面,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完成对公司决议行为是否成立的事实判断。对决议不成立之诉判决的溯及力问题应区别对待,进行一定限制。
其他文献
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在对性骚扰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赋予了用人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防治义务。由于立法只原则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防治措施,给用人单位性骚扰防治义务的正确、全面履行带来不便。因此,从法理上明确用人单位性骚扰防治义务性质,探寻用人单位性骚扰防治义务的根源,细化用人单位性骚扰防治义务的
学位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境外黑社会组织逐渐向内陆渗透,我国有组织犯罪得以死灰复燃。往后,针对日益增长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国陆续开展了“严打”“打黑除恶”“扫黑除恶”等专项斗争,每次专项斗争都力图以“秋风扫落叶”之势对犯罪组织进行围堵打击,但每每风头过后黑社会性质组织却如同顽强的野草般“春风吹又生”。实则,大部分犯罪组织背后往往依靠着拥有强大权力的腐败官员,使其在国家的重拳出击之下得以夹缝生存。但是,
学位
如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给我们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行政犯罪也在不断增加,其横跨刑法与行政法两个法领域,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处理难度。一些重大案件如近年来发生的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王力军非法收购玉米案等,其处理结果引起人民大众的广泛热议,而且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并非个例。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此类行政犯案件时,往往过度依赖前置性的行政法律规范,忽视违法性的独立判断,机械地适用法律,混淆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界
学位
企业治理与外在经济活动具有明显的交互影响性,当外在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后,相应的企业治理模式也随之做出调整。常态企业治理以股东利益为本位,以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力划分与相互制约为重心。破产重整程序下,债权人、管理人、法院等角色的进入及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使企业治理规则突破了《公司法》的结构设定,改变了常态下企业既定利益分配格局,体现出强烈的主体多元化与法律关系复杂化。当前我国《企业破产法》
学位
良好的法律治理制度对公司发展具有决定作用,完善国有公司法律治理是我国国有公司改革与发展的核心内容。当前,我国国有公司的治理实践存在许多问题,包括党组织与公司三会职权边界模糊、国有产权主体缺位、经营管理偏离市场化、政策性文件架空《公司法》的适用等。对此,本文从修改《公司法》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国有公司法律治理的建议,以期促进国有公司法律治理的完善与《公司法》改革的协同发展。除导论与结语外,本文
学位
强奸行为是具有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对强奸行为刑法规制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虽然该条文并没有明示强奸行为的主体只能是男性,但不管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默认强奸行为的主体是男性,强奸对象是妇女(包括幼女)。然而,随着国内同性恋人群、变性人、双性人数量的不断增多,此类人群中强奸行为时有发生。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开始关注强奸罪的去性别化研究,以此来解决现行刑事立法和司
学位
诉前禁令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繁荣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在为权利人提供预先的救济,防止难以弥补的损害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诉前禁令发挥提前救济作用的过程中,如何证明申请人可能或正在遭受难以弥补损害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尽管引进了诉前禁令制度,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但是对如何判定“难以弥补损害”这一要件的认识还存在不足。在理论和立法层面,主要通过类型化的手段来界定“难以弥补损害”这一要件,这些类型都是只
学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样态,在近现代社会城市化进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基于现代建筑的特点以及为保障居住功能的正常实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历经了从“一元论”向“三元论”的制度演进,与成员权相关的问题也由此产生。在我国,由于现代城市化起步较晚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使得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成员权行使不顺畅,业主的权益不能很好地受到保障。其原因既包括规范层面的不健全,也包括社会生活实践中
学位
学位
被追诉人知情权在刑事诉讼中被视为一种基础性的程序主体权利,它既是被追诉人各项防御性诉讼权利的前提,又体现了诉讼程序正义的要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知情权依然发挥着这样的作用。由于法律规范对被追诉人知情权及其实现路径、保障措施缺乏较为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知情权往往得不到实务部门的重视而难以充分实现。现阶段,学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追诉人知情权的研究呈现片面化的特点,对认罪认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