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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风险是税收执法主体在行使税收执法权的过程中,由于影响税法目标实现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使其执法行为与税收政策法规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产生偏差,引发多种不利后果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这不仅会影响税收执法的公平和效率,引发征纳关系紧张,还会影响国家征税权的顺利实现,造成法律权威受损。我国税收执法风险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税收征管执法权责不明、纳税评估法律制度缺失、税收检查执法程序不规范和税收执法信息化制度支撑不足等几个方面。通过问题本身,应从我国当前的法律根源、制度根源、主体根源以及社会环境根源出发,关注引发风险的深层原因,使法律防范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我国税收立法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税收执法依据存在适用不协调、部分执法权责不明等问题;税收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使税收执法权缺乏合理有效的制约,易出现执法权使用不当或滥用等情况;税收执法与司法衔接不畅,则大大减弱了税收执法刚性;税务系统设置繁复,税收执法人员风险意识薄弱、执法能力较低以及利益趋向性等致使税收执法主体自身不足难以克服;由于“权力为本”思想根植于我国的经济社会之中,地方政府干预和税收计划体制的长期存在,更使我国的税收执法外部环境凸显“权力经济”特色。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使我国的税收执法风险问题尤为突出并亟待解决。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和税收执法实践,税收执法风险的法律防范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约束性的特点,理应成为当前我国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最可行、最有效的路径之一。应以平衡、协调国家征税权的实现与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为导向,引入风险防范和利益平衡原则,从加强税收执法的立法协调、加强公共参与税收立法、加强税收立法风险审查等方面不断完善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立法。从统一风险内控机构到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和规范相关程序,从明确纳税人执法监督权利、确立中介机构监督主体地位到建立司法协调保障制度,完善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并建议建立相对完善的税收执法主体责任制度和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作为外部保障,使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法律化、制度化,进而成为税收执法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