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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社会控制功能是司法理论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阻碍司法改革进程的难题。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一直十分关注。社会学家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提出相应观点、法学家从司法运作特点角度提出相应观点、司法实务界从司法过程特点提出相应观点。本文应用系统论、功能论原理,分析了司法社会控制功能概念,概括出司法社会控制功能的特点。根据司法社会控制功能的特点,分析了司法社会控制功能的价值及其实现条件。最后为更好地发挥我国司法社会控制功能,实现司法改革目标提出相应的理论设想。 本文认为司法社会控制功能是指司法作为社会控制体系对人们的社会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国家管理秩序进行控制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效能。司法功能的发挥具有被动性、独立性、程序法定性、中立性、终结性的特点。司法社会控制功能在追求社会正义、建构社会秩序、保障主体权利、实现制度化的导向等方面具有重要社会价值。司法社会控制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的政治保障和较高法制素养的国民。当前,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主要障碍是司法行政化。因此,司法改革应当围绕如何发挥司法社会控制功能去设计,通过解决司法体制行政化,真正建立起科学的司法管理体制、严格的司法运行机制、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