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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社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以及尊重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前提下,我国《劳动合同法》应运而生。其在立法目的上采取“单保护表述”,即《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体现了倾斜性保护的原则。但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有的经济学家甚至呼吁取消劳动合同法,因为这会给本来生存环境就已举步维艰的中小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而面临逐年上升的因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劳动合同法》显然已经势在必行。为了使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有证据可依,最主要的就是保证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倾斜性保护条款的其中之一,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因为二倍工资罚则的前所未有,从法理上值得探究。更是因为法律在制定二倍工资条款时,考虑到的情况较为单一,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这给实践造成很大不便。本文拟从一个典型的关于二倍工资劳动争议的案件入手,通过对案中争议焦点的归纳以及各种不同观点评析,结合立法目的与社会经济现状提出自己对该案的看法以及对立法不足的建议。本文的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引言部分,对本文研究的背景与意义进行了简要说明,并归纳了本文主要的研究成果。第一部分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简述关于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案情,归纳了三个争议焦点,并对总结了针对两个争议焦点不同的看法。第二部分法理分析围绕案例的三个焦点展开,其中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这两节计算方式用来论证第一个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一节用来论证第二个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期间这一节用来论证第三个争议焦点。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研究成果,首先通过第二部分的论证阐述了笔者对本案的看法,然后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透视出的二倍工资罚则立法上的不足,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以期对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有效适用提供一点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