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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虽然在法学研究领域是一个小问题,但是对我国的社会发展来说,却是一个很基础且不容忽视的重要议题。一方面,当事人处于事实婚姻状态不利于国家对婚姻关系、计划生育、人口及户籍等的管理,另一方面,针对事实婚姻的效力确定不合理,更容易导致多方面消极影响,如事实婚姻中的妇女儿童权益易受侵害、离婚纠纷中对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区分标准混乱,以及重婚罪范围界定模糊等。事实婚姻的效力,在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上一直处于频繁的变化中。这种问题反映到学术界,不断引起学者们的思考,在事实婚姻效力认定上逐渐形成三种学说:承认说、有条件承认说、否认但保护说。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效力认定的变化和学界不同的学说根本上是对事实婚姻采取不同的价值取向的结果。进行事实婚姻效力的研究,首先,要从其基础概念入手,学界对事实婚姻态度的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事实婚姻概念认识和界定的不一致;其次,要选定一个合理的视角切入,以立法者目的解释法和利益平衡原则研究事实婚姻的效力。最后,实际分析我国的立法规定,总结不足,在现有立法上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全文分引言、本论、结语三部分。引言部分意在明确本研究工作的目的和范围;相关研究领域中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前人所做的工作;论文的主题和理论基础;论文的研究方向、研究路线和方法;预期结果以及对现实的意义等。本论部分分析了婚姻的本质在于男女双方互相达成有婚姻的意思表示,而非合法性。认为事实婚姻是法律婚的对称,符合婚姻的本质,对于当事人是否有配偶,是否具备实质要件,应当作为判断事实婚姻是否具有合法性及有效性的条件。只要具备婚姻的意思、有同居的事实、已经公示的两性结合即构成事实婚姻。从立法者目的解释方法切入,事实婚姻当事人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并且符合法律婚姻规定的实质要件,基本满足了立法者对婚姻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目的,应当有条件承认其效力。在程序上应采补办登记并辅以司法宣告,在实体上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