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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重要的土地资源要素,具有较大的开发和利用空间,是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后勤保障。然而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例如:总体面积偏大且布局分散,用途单一,发展权受到限制,闲置率高、土地浪费严重等。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进行公开有序地流转有利于实现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也有利于使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的收益权和发展权得以保障。然而,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还处于私自流转阶段,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流转中违法、违约情况严重;流转后利用效率较低;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等。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成都市颁布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流转范围、主体、客体、价格、用途、程序以及收益分配等内容,为农户、村委会和用地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行为提供了有效政策指导。而村委会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导方,在流转的各个阶段都充当了农户、用地企业的双向代理人,其职能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农户、用地企业、基层政府等主体的利益,因此需要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来研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村委会行为,进而完善村委会的双向代理行为。但是,目前专家和学者关于该领域的研究仍处于空缺状态。 本文对成都市温江区、郫县和都江堰3个地区的共包括13个行政村(新型农村社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村委会行为进行了调查和访谈,在此基础上,采用委托代理理论的方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各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村委会双向代理行为进行了系统分析和概括。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村委会的双向代理行为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起到了领导、组织和协调各方等作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户和用地企业的流转成本,但也存在以下问题:村委会的利己行为导致农户利益受损、村委会行为决策选择存在不确定性以及村委会双向代理行为面临诸多风险。 (2)在对村委会双向代理行为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论文进一步剖析了影响村委会双向代理行为的驱动因素和阻碍因素:驱动因素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制度创新空间巨大,各市场交易主体的共同选择和村委会行为受自身利益驱动等;阻碍因素主要包括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的束缚,农村土地产权市场发展滞后以及村委会行为受主观因素制约等。 (3)本论文提出了完善村委会双向代理行为的相关对策建议,即: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以明确农户委托人身份;引入代理市场竞争机制和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机制;优化规范村委会双向代理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