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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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禁食野生动物法律制度,应首先界定野生动物的法律概念,尤其是明确其外延应含括人工繁育及饲养的野生性动物。《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立了我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原则,此原则是出于对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的要求。但此紧急性立法一定程度上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一是其并未兼顾我国野生动物人工养殖产业的扶贫经济贡献;二是其限制了我国底层公民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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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禁食野生动物法律制度,应首先界定野生动物的法律概念,尤其是明确其外延应含括人工繁育及饲养的野生性动物。《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立了我国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原则,此原则是出于对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的要求。但此紧急性立法一定程度上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一是其并未兼顾我国野生动物人工养殖产业的扶贫经济贡献;二是其限制了我国底层公民的生存权,使部分底层群体失去了赖以营生的工具;三是其构成了对部分公民营业自由权的限制,且此种限制明显突破了比例原则的要求。立法禁食野生动物难免会带来利益冲突,但正当利益冲突的解决不应采对抗性的淘汰式选择,而应当奉行统筹、兼顾的衡平理念。在立法确定禁食范围之时,须遵循利益衡平法则,有限制地禁食野生动物。有限禁食原则在重视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的前提下,遵从紧缺利益优先保护原则,支持对野生动物的禁食,但同时又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少数群体的生存和自由权益,因此,利益衡平的结果导向是有限禁食。为落实有限禁食,我国可同时制定可食用野生动物白名单和禁食黑名单,白名单之外的物种禁止食用,而黑名单更强调警示意义。在选择目标物种时,须将疾病的风险预防、人工养殖的成熟度、检疫及监管的可行性、野生动物保护等作为选取依据。对于可食用白名单的制定,可借鉴已有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此外,为了能够充分发挥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功能,亦要重视监管和检疫等后端环节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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