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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成为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有其独特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环境侵权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救济方式等方面,与传统的侵权行为也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方式是国内尚未展开深入、系统研究的领域,有关的立法也很不完善,文章以对环境侵权的研究起步较早,有关环境侵权的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相对成熟的美国为比较对象。通过对中美在环境侵权的概念、分类、构成、救济等方面理论和实践的全面比较,深入剖析其背后历史文化、法律传统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吸收借鉴先进经验,以期对相关理论和实践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全文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中美在环境侵权概念、环境侵权类型和法律渊源方面的异同。从收集掌握到的已有研究资料来看,这是目前学者们在比较中通常所忽视的内容。环境侵权概念、类型和环境侵权法法律渊源的比较是进行构成要件、救济方式等具体内容比较研究的前提,也是本文的一处创新。文章的第二部分是中美环境侵权构成要件比较。构成要件一直是侵权行为理论的核心,所以这一部分从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具体构成要件对中美环境侵权进行比较研究。包括中美对待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不同态度,环境侵权具体构成要件认定上的区别等等。第三部分比较了中美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研究环境侵权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预防其发生以及给予及时充分的救济。环境侵权救济方式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多种划分,例如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等等。本文采取事后补偿性救济和事先预防性救济的划分方式,以环境损害赔偿和侵害排除这两种主要救济方式为比较重点,兼顾其他救济方式的比较。在高度评价美国极具特色的全部和限制赔偿相结合、侵害部分排除等救济方式的同时,指出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方式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通过前三个部分对中美在环境侵权的概念、分类、构成要件、法律渊源、救济方式体系、内容等方面异同点的比较,分析内在深层次原因和各自的优劣。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吸收美国在环境侵权理论和实践方面可资借鉴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包括加强对环境侵权类型的研究,环境侵权构成要件具体化,重视判例在环境侵权法律制度发展中的作用,扩展环境侵权事后补偿性救济方式,完善环境侵权事先预防性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