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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通常情况下是指实际违约,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发生违约的则构成预期违约。这一违约状态与实际违约相对应。预期违约规则是英美法所特有的一项制度,这一立法精华被许多国家立法予以吸收,我国亦不例外。预期违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提前毁约的风险,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并为受害方提供了法律救济。受害方可依法尽早采取对策积极减少损失,根据不同情况其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等措施。同时还要注意减少损失规则及合同预见规则在预期违约责任承担中的适用。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从各国立法看,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预期违约制度作一个系统的规定,以致在实践中出现这一情况时不知如何解决。对预期违约规则进行研究,也是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合同法。我国对预期违约救济的规定的过于笼统,不够具体和完善,不能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给司法操作带来困难,并且不利于我国对完备市场交易秩序的建立。本文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作了更深一步的分析,包括英国法与美国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现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希望对我国预期违约规则的构建有益。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预期违约的概念和制度价值、预期违约的分类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两种类型的构成要件以及二者的区别;第二部分介绍了英美法上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英国预期违约包括拒绝履行之意思表示和因债务人的行为发生的履行不能两种类型、英国法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美国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包括对预期拒绝履行的救济措施和预期履行不能的救济措施及预期违约责任的承担。英美预期违约救济方式的比较;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预期违约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完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