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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简称DR),又称预托凭证、存股证、存券收据,是指在一国(地区)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境外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①作为境内外企业、公司一项十分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中国的存托凭证是参照美国发行的存托凭证(ADR)设计而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的发展、科创版的推出,我国证券市场对中国存托凭证的需求不断增加。2018年3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市场讨论和研究已久的中国存托凭证的存在价值首次被官方明确,有关中国存托凭证的政策文件迅速出台。②但是,应该看到中国存托凭证在我国的发展来看尚处于初级阶段,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政府对其合规性的监管制度也不到位;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误导、诱导等蒙骗投资者的现象。笔者认为,欲得中国存托凭证带来的红利,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就必须充分完善对其合规性监管问题的分析、研究,让其在我国证券市场合规有序健康的发展。因此,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规范其行为,加强合规性监管力度,为中国存托凭证在我国发展提供优良的法律制度保障的环境,实属必要。本文使用对比分析、规范研究、文献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对CDR概念、发展历程、法律关系、法律依据以及市场定位的分析研究,得出CDR在中国A股证券市场发行存托凭证有其合规性依据。同时,也发现CDR的发行存在外汇管制、监管、投资者保护、司法管辖权及法律适用等合规性方面的问题。通过对境外ADR、SDR、JDR以及我国香港、台湾的存托凭证制度的合规性分析,运用对比分析研究方法,提出在符合中国当前的国情下,发行CDR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建立完善的CDR配套法律制度,扫除其合规性方面问题的障碍,保障其顺利运行,并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