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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采取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二元救济体系,主张违约责任赔偿救济权利人财产上的损害,侵权责任才赔偿救济权利人非财产上的损害。如合同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行为导致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时,合同法仅对财产上的损害以救济,其赔偿范围限定在当事人受损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而非财产损害部分只能通过责任竞合由侵权法以救济。但是,有时由于合同与侵权的边际问题,客观上致使侵权法不能充分救济违约所致的非财产损害,能否将违约所致的非财产损害纳入合同法的赔偿范围,以违约责任救济?该问题多年来颇受争议。本文从比较法考察、应然性分析、实证分析等角度来探悉之。 第一部分:违约非财产损害概述。首先,对基本概念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进行分析,明确“非财产损害”不等同于“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概念的外延远大于“精神损害”。并由此界定了本文的非财产损害——因违反合同导致非违约方生理上或心理上之痛苦(不包括比较低层次之不快或不适)。还从违约非财产损害的定义入手,剖析了其特征。特征包括:须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须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存在,且非财产损害是该违约行为所导致;违约非财产损害的请求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对违约非财产损害进行约定。 第二部分:违约非财产损害合同法救济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研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国际统一立法关于违约与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历史和现状。通过对相关法律及判例的考察得出:对违约所导致的非财产损害是否予以赔偿的问题,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所持的态度均是从否定到肯定的,现在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承认因违约导致的非财产损害可在违约之诉中得到赔偿,但是对具体适用的合同范围给予不同程度的限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相关立法对我国是否构建违约非财产损害的合同法救济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三部分:违约非财产损害之合同法救济的应然性分析。本章是文章的重点内容之一,从法理的角度在五个方面论述了应该给予违约非财产损害以合同法救济。一是,指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二元救济体系的缺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