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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从1951年设立至今已有50多个年了。在没有完善的民意表达机制的情况下,所起的作用是把民意从底层向高层执政者传递。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信访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而法院方面的信访机构的设置,使法院面临着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对维护司法的权威,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我国法院也存在一些问题,诸如地方化与行政化,没有权威等。而司法权威的确立,要求具有一些条件。这要求法院具有独立的司法权、终局性裁判权、司法审查权、藐视法庭制裁权,而且法官具有权威、司法公正、裁判能够得到执行等条件。当然,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也需要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需要国人持续的努力。在司法权威确立的过程中,法院系统的信访制度可以逐步废除,法院可以只行使司法权。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信访制度及其发展、演变,包括信访的概念,信访制度的演变,出现的原因,信访机构的设置以及信访制度存在的现实合理性等内容。信访是我国的一个特有的制度,从建国至今经历了四个阶段。信访机构遍布于各个国家机构。信访制度具有现实合理性。 第二部分是关于涉法信访及其存在的原因。涉法信访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涉法信访,是指那些已经或应当被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狭义的涉法信访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满意,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达不到当事人的要求或目的的情况下,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是通过信访的方式向人民代表大会,党委、政府、政法委等,在当今体制下能对法院产生制约作用的部门施加压力,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达到诉讼的目的。涉法信访存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司法权威的缺失。 第三部分是关于司法权的性质与司法权威的概念。司法权的性质是判断权。司法权威是指具备比较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精湛的法律推理能力的法官依据权威性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以及正义原则和证据事实,在权威性的程序保障下所作出的权威性裁判。 第四部分是关于涉法信访制度的改造与司法权威的确立。在确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废除法院的信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