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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涉及到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是指程序意义上的刑讯逼供行为,即公权力机关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取证,实施的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第二,是指实体意义上的刑讯逼供罪,即公权力机关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实施了严重损害本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逼供行为,而涉嫌构成刑讯逼供罪的情形。无论是程序层面还是实体层面,刑讯逼供行为的本质都是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其无可置疑地成为司法制度的毒瘤。任何一个追求司法文明和正义的国家,都把遏制刑讯逼供作为司法制度改善的一个目标,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司法制度的权威。在诉讼制度中,证明责任被称为“诉讼的脊梁”,由此可见其在整个诉讼进程中的支柱作用。本文正是从证明责任这个角度出发,研究证明责任的本质、分配原则以及转移与倒置,并在此基础上与两个层面上的刑讯逼供行为相结合,以期通过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来遏制司法机关滥用公权力侵犯具体个人的私权利,进而维护社会对司法的信任,树立司法制度的权威。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证明责任的基础理论,具体包括证明责任在两大法系中的双层含义和二者之间的关系,奠定了本文论述的基础。证明责任在两大法系的含义可以概括为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而本文在研究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时正是以后者为研究对象的。本文第二部分介绍了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同样考察了两大法系不同的研究成果,如英美法系的利益衡量说以及大陆法系的规范说,以及二者之间关系,之后研究两种理论落实到刑事责任分配上是如何适用的,最后考察了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发展概况。第三部分具体到程序意义上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的研究上,同样先以比较考察的方法,收集了域外关于此类问题的相关实体法规定,之后以我国为基调,研究了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视野下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合理性,进而引申出证明责任倒置理论的研究与适用。本文第四部分研究了实体意义上刑讯逼供罪中刑讯逼供行为这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我国目前在刑讯逼供罪中仍由控方承担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证明责任,导致了这一问题在实体上与程序上的脱节,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研究,争取实现二者的一致。当然,要研究这一问题,离不开对无罪推定这一基本原则的深入探讨,本文也相应做了论述。最后一部分是解决目前实务中程序与实体脱节问题的技术方法上的探讨,作者提出在目前法制并未完善的前提下,为了保障个案公正以实现最后的社会正义,刑讯逼供行为在由程序行为转到实体上的刑讯逼供罪时应该借鉴变更管辖制度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