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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生态环境的好坏也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健康。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①由于参加环境保护的各主体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民淡薄的环保意识和落后的生活习惯、现行的环境管理机制效果受限等客观原因,以及现行的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治理主体单一、治理手段强制性、权力单向运行缺少回应、公众治理模式不够成熟等体制因素,使得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及治理的现状不容乐观,表现为农村农业生产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农村居民生活环境污染严重。日趋恶化的农村生态环境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探寻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新路径刻不容缓。本文以治理理论和合作治理理论为基础,将其应用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问题,提出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出路在于各主体间合作治理。具体来说,农村生态环境合作治理指在政府的主导作用下,以解决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为中心,通过有效引导企业、环保组织和农民的积极参与,综合运用各种治理工具,积极发挥各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形成上下联动的治理机制和合作模式,确保农村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配合,本文试图通过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主体合作,以期为解决农村环境问题提供体制资源。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多元主体合作治理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一定的可行性。2013年12月举行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我国要走一条“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即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道路,首次将“生态环境可持续”纳入到新型农村建设的纲领中来并提升到战略发展的高度。全新的合作治理能够有效地使各个环保主体的利益诉求最大化,同时政府、企业、环保组织和农民等环保主体仍有较强的环境保护积极性和潜力。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多元主体合作治理要处理好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政府要制定合理合情的法律法规政策,更新监督观念、扩大监督范围;企业要保证生产行为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自觉接受环保组织的监督并给以农民一定的资金支持;环保组织要积极主动纳入到合作治理的结构当中,将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管理经验提供给企业;农民则要切实做好对于企业污染行为的监督工作、学习新的生产生活知识。与此同时,完善农村生态环境合作治理要实现各参与主体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及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紧密联系的网络。自觉接受来自制度内的监督,同时做好制度框架内各个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并积极接受来自网络和民间的监督。农村生态环境合作治理必须从发挥环保组织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作用、加强公众参与、引入市场机制和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等方面进行改革。具体措施包括转变政府治理理念,树立正确的合作治理观念;加强政府环保绩效考核,建立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度;加强政府的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发展生态经济,倡导绿色消费;积极推进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寻求多元化的融资方式,以解决农村环境治理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完善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制度;完善农村环保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充分发挥基层环保组织的教育、监督优势;环保组织要积极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