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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明清时期洞庭湖区东北部的垸田经营为切入点,展示了不同人群在湖区开发过程中所利用的各类资源、采取的不同策略,试图描述出洞庭湖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大体过程。作为一项水利工程和生产方式,垸田经营模式的建立需要自然环境、国家制度和地方社会结构等多方面的契机。而这种经营模式一旦建立就会从内部产生激励机制,反过来改变洞庭湖区的水陆格局、国家对垸田开发的政策以及当地人们的日常生活。 从地貌上来看,本文主要研究对象的“华容”自明代以来可以分成山岗、垸田和湖洲三种基本土地形态。山岗区基本没有太大变化,但它是湖区社会所依凭的最坚实的基础。山岗区土地开发较早,社会结构也更加稳固,为垸区的开发提供了劳动力与物资资源,也是垸区社会建立时所参照的模板。在人工修筑堤围与泥沙的自然淤积双重作用下,洞庭湖区的沙洲甚至水面都有可能变为垸田,而洪水旌虐之时堤垸也可能被冲溃而垸田复为湖洲。虽然水陆格局有所反复,但从整体上来看洞庭湖区土地的开发是从山岗向湖区展开,不断把湖洲变为垸田的过程。 在垸田的经营过程中,有二个重要的转变时段:(一)明代之前,洞庭湖区民众垦种滨水淤洲时,当地就存在护城和防江的堤防,但明正统以后官修堤防与民筑垸田的普遍结合才使得湖区迅速开发。这样一方面原来居住在山岗的人群开始下山,另一方面原河泊所的人户开始上岸,他们与外来的移民一起成为湖区开发的主力军。(二)正德年间,地方官在通过采取以工代赈修筑堤防的方式既解决了眼前的饥荒,又为恢复生产打下基础。原来偶尔的修堤行为逐渐变成了经常性的堤甲制。垸田经营实现了由建堤护田到围水造田的转变后,隐瞒新垦土地和各垸负担不均成为新的问题。万历清丈使得田亩数目易于统计,田赋则例也有调整;而合并垸田则减少了修堤的费用,并使得原来不同小垸的负担均平。 与垸田经营密切相关的是尚未成陆地区的水面管理。出于泥沙淤积,巴陵县的河泊所在裁革之前,其渔课就已经分为水、陆两部分。康熙年间裁所归县之后,河泊所人户按照所缴纳渔课而被划分至更小的子湖,原来潮面上利用不同作业工具在不同时节互不影响的局面被打破。为解决不同人群争夺湖洲的纠纷,在官方的干涉下洞庭湖形成了“随水管业”的惯例,即根据所掌握渔课的类型而随着湖水涨落分管水面和沙洲。这既有助于帮助理解明代华容县河泊所裁革后,当地垸田经营过程中不同人群的关系,又能解释清末民初渔课串票为何被认为是可以作为出卖水面给其他人围垦湖田的凭据。 长江中游水位的季节变化非常大,经营滨水田地的风险较大而收益不高。明代官方鼓励无业小民去开垦是为了给他们提供生产保障,而清代乾隆以后官方限制开垦则是为防止水灾频发导致小民四处流落。垸田是垸区人民的主要生计凭借,溃垸会导致他们的灭顶之灾。官府在水灾频发的两湖地区采取了以工代赈的手段,以期既减少赈济中的舞弊,又促进生产恢复。随后官府意识到灾后赈济不如经常性维修堤垸以减少溃垸的发生。另一方面,伴随着垸田开发,当地人通过各种手段把原来山区的赋额移向垸区,地方官为了保证赋役的正常完纳也必须请帑修堤,维护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