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我国的市场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了解和学习国际上市场监管的惯例和成功经验是完善我国市场监管的重要方法。德国市场监管的机构设置、法律制度、监管方式都也较为完善,对世界各国具有较好的示范和借鉴作用。本文从市场监管的主体、市场监管的对象以及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三个方面对中德市场监管现状进行比较。在市场监管主体的对比中,我们发现德国市场监管主体的权力配置较为合理,监管主体运行的独立性和透明性也较高,这对于促进监管主体的高效、廉洁又重要作用。同时德国有发达的非政府市场监管组织,使德国市场监管机构更加多元。在市场监管对象的对比研究中,我们发现德国企业市场准入的监管、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都与中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市场准入的监管在理念、登记审批程序和审查的方式上都有重要的差别。德国队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受其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有其独特性。而且作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德国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操作性较强,处罚力度也较大。在对市场行为的监管中,组织严密、运行规范、独立性较强的消费者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消费者自身对交易行为的监管的参与度也较高。在市场监管法律方面,德国市场主体监管法律经过长期修改完善,在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地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规范性较强。中德市场主体行为法基本情况差异较大,德国市场主体行为法的法益目标和指导思想明确,以保护社会公益为最高宏旨,而不仅仅是维护市场秩序。在立法技术上,德国更加成熟,将兜底条款和详细的条例规定相结合,而中国在法益目标上定义狭窄,立法技术主要采用列举法,且不够详尽,操作性不够强。在消费者服务法方面,德国的法律特点是详细,覆盖全面,技术标准高、救济制度完善。综合德国和中国在市场监管主体、对象和法律体系对比研究,我们认为有必要推动我国市场监管机构的权力合理配置、加强我国市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加大我国市场监管机构的透明性、完善我国市场监管程序立法、完善我国市场监管的法律救济程序、加强对已有法律法规的解释和修订工作、加大我国市场监管的处罚力度、加强市场监管队伍素质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的技术力量、加强市场监管的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