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司法规制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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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司法规制的焦点。网络外部性、消费者锁定效应、双边市场等互联网特征使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的认定具有复杂性,给司法规制活动带来了巨大挑战。目前,对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司法规制问题的研究常见于规范分析,且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定等问题,鲜有专门针对该类案件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之范例。基于此,本文以实证研究方法对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司法规制问题进行研究,以15份司法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通过对研究样本进行频次、对比等定量分析,对我国目前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司法规制相关问题展开全面研究。文章除引言、结论外,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实证研究样本及设计说明。首先,对本文研究样本的选取与获取进行说明;其次,对研究样本基本内容作简要概述;最后,阐述实证定量分析所需变量的设计与运用。第二部分: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司法规制现状的实证考察。将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所反馈的信息分为三类:审判基本情况、涉嫌违法垄断行为表现及认定情况以及其他司法规制现状情况说明。对三类信息进行统计归纳,展示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司法规制现状考察的相关数据结果。第三部分: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司法规制的问题及原因。实证发现,我国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司法规制的主要问题表现为:传统互联网部门垄断现象未得到有效规制,新兴互联网企业垄断行为难以认定以及涉外互联网垄断行为在我国得不到制裁。其原因在于互联网反垄断法律体系不健全、法院缺乏案件审判经验、原被告法律地位不对等以及互联网技术性问题难以应对四方面。第四部分: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司法规制的完善。提出以公平、合理、经济效率优先、审慎以及公共利益作为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司法规制的指导原则。建议通过以下路径解决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困境:完善互联网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弥补法律漏洞;强化审判组织建设、逐步提升司法审判专业素养;构建公平合理举证责任制度、矫正失衡的诉辩格局;采用综合行为认定标准、化解技术性审判障碍。除此之外,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司法规制仍需注意把握规制力度防止司法能动过度、平衡司法规制与政策性保护以促进产业发展以及科学适用豁免制度以激励行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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