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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力表现形式的多元化,带来了婚姻观念的多元化。在私权自治精神的影响下,不少婚姻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婚内‘保证’赔偿协议”,以期为自己的婚姻上“保险锁”,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于“婚内‘保证’赔偿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并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判决缺乏可操作性和统一性,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处境使得“婚内‘保证’赔偿协议”引起了司法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笔者以此为切入点,对“婚内‘保证’赔偿协议”的性质与效力问题进行探讨。除引言外,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据以研究的案例。以谢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为视角,提出案件争议焦点,即“婚内‘保证’赔偿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第二部分:“婚内‘保证’赔偿协议”的理论分析。一方面,笔者从合同的基本特征及婚姻的契约属性入手,指出“婚内‘保证’赔偿协议”符合合同的基本特征,符合婚姻的契约属性,得出“婚内‘保证’赔偿协议”是以配偶权为内容的婚姻主合同的从合同的结论;另一方面,笔者分析了“婚内‘保证’赔偿协议”的有效要件: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第三部分:“婚内‘保证’赔偿协议”的适用分析。首先,“婚内‘保证’赔偿协议”的生效及不以离婚为前提;其次,“婚内‘保证’赔偿协议”与离婚损害赔偿竞合时,赋予无过错方以选择权;最后,关于“婚内‘保证’赔偿协议”的配套措施,作者认为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多,夫妻共同财产制通行的国情下,建立夫妻特别财产制是解决“左口袋进入右口袋”尴尬难题的有效方法。第四部分:研究结论。结合“婚内‘保证’赔偿协议”的理论分析和适用分析,通过对案例进行评析指出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本案做出总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