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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的逐步发展进程中,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纵观世界各个国家的宪法关于生命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了:生命权的尊重、生命权的保护以及合法范围内对于生命的剥夺,即死刑。而当前在我国现行宪法中,还未对生命权进行精准的界定,也未具有关于生命权的宪法性解释,仅仅只是在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中规定,即:“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这里,关于生命健康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一般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三种。从堕胎到死刑的废除与否,再到安乐死的实行与否,以及现今超高的自杀率,各界对于生命权入宪的呼声越来越高。生命权入宪,或者通过宪法解释对于生命权进行相关规定,并非进行立法的主要目的,将生命权作为一种价值观植入国家现实生活,将对于国家、集体和个人对于公民生命权的尊重、保护才是重中之重。生命权的宪法性保护研究是符合现今我国国情的,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一项重要的课题。因此,本文从生命权的理论和实践出发,试图将我国对于生命权认知的现状,和涉及到的问题进行阐述,并就生命权入宪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生命权入宪、完善生命权入宪的立法、违宪审查制度的运行等建议。除去序言和结语之外,本文章一共划分了三个章节:第一章是生命权的基本概念。通过对学界针对生命权的理论阐述,以及笔者对于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属性进行一系列的研究,对生命权进行归纳和分析,并得出生命权的概念。在此过程中,将生命权与生存权、身体权、健康权进行比较,并加以区别。另外,针对生命权的性质,将生命权划分为积极的生命权和消极的生命权,从而对下文进行的论述,起到了理论铺垫的作用。第二章是宪法保障之下生命权的分析。在将生命权分为积极的生命权和消极的生命权的前提下,分别进行论述。得出以消极的生命权为前提的自杀行为和安乐死行为,在当今的我国尚未具有相应的生存土壤,继而引出关于积极的生命权的相关理论。通过对积极的生命权的分析研究,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在规避消极的生命权的进程中,只有将积极的生命权放在首位,并以宪法形式确定,才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生命权。第三章是宪法保障之下生命权的实现。基于积极的生命权的分析研究,对生命权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其中包含了生命权入宪的历史发展进程,并且提出生命权入宪的初步构想和生命权入宪的具体实施步骤,以期对于我国生命权尽早入宪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基于此,对我国公民的生命权的保障提出自己的一系列的观点。其中主要包括:生命权入宪、完善生命权入宪的立法,以及建议建立违宪审查的运行等内容。